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根据是什么?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交警部门是处理交通事故的主要部门,其负责对交通事故当事人进行责任认定。通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确定当事人责任,为以后理赔提供依据。那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根据是什么?我们根据相关法律资料,通过下文给您阐述一下。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依据
  交警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大小,依据以下原则:
  1、事故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事故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应负交通事故责任,没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2、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损害事实。
  损害他人健康的客观存在是构成侵权损害民事责任的前提。如果没有造成损害,或者某种行为可能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没有成为客观事实,就谈上交通事故责任。
  3、交通事故当事人主观上的过失。
  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是因交通事故当事人心理上存在着过失,即当事人对发生交通事故应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知道违法行为可能引起交通事故却轻信能够避免。如果当事人存在着故意造成的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4、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所谓因果关系,是指交通事故中,客观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如果违法行为与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一个重要条件。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相关规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4、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由此可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根据包括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交通事造成的实际损害、交通违法与交通事故之前的因果关系等等。双方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的话,就要根据责任比例承担不同的费用,如果有异议,还可以提出复核申请。总之,当事人应当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给予相当重视。


·判缓刑不交罚金吗,被判缓刑的条件有哪些
      虽然犯罪分子在被判缓刑的情况下,可以有条件的暂时不予执行原判刑罚,但此时如果同时还判了罚金刑的话,那么判缓刑不交罚金吗?现实中,很多人都不太搞......

·一、全责方对交通事故不予赔偿怎么起诉?
      一、全责方对交通事故不予赔偿怎么起诉?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

·车位
      车位现在车房是标配,有了房子没有地方停车也是很头疼的一件事。在买房时,要问问房东有没有车位,如果有车位,还要弄清楚车位的产权。车位产权一......

·在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时候,我们发现很多时候都是由当事人自己
      在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时候,我们发现很多时候都是由当事人自己亲自前往进行处理的,毕竟就事故的发生经过等情况,还是当事人了解的清楚一下。但有些......

·一、行车中发生交通事故时怎么办?
      一、行车中发生交通事故时怎么办?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事故车辆必须移动时,应当表明位置),并迅速拨打“122”报警电......

·江苏省审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是怎样的?
      现每年交通事故频繁发生,主要还是当事人由于不按交通法规和其他交通安全规定行车或者走路引起的,例如,酒后开车、非驾驶人员开车、超速行驶、争道抢......

·汽车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各种各样的交通事故也
      汽车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各种各样的交通事故也给人们带来了很多困扰。经过数十年的发展,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各种交通事故责任的划......

·交通事故赔偿营养费标准2023年是什么?
      交通事故赔偿营养费标准是什么?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

·进行房地产的交易其实一般就是指买卖房屋的活动,而在实际进行交
      进行房地产的交易其实一般就是指买卖房屋的活动,而在实际进行交易的时候会涉及到不同的形式,当事人就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形式进行房地产的交......

·吉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非常常见,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就是许多人关注的焦点。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不是一个绝对化的标准。是依据事故发生时间、该地域的平均收入水平有......

·交通肇事死亡逃逸司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吗
      交通肇事死亡逃逸司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吗?交通肇事死亡逃逸司机自首是可以从轻处罚的,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后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构成自首,......

·高空坠物砸伤车辆应该找谁去赔偿
      随着我国现代化的发展,楼房是越建越高。但是这样也产生了一系类的问题,就好像是高空坠物问题。最近我们都可以听到类似这样的消息,真是让人实在痛心......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