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科室承包合同违约责任该怎么追究?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科室承包合同违约责任该怎么追究? 一、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是买卖双方在经济活动中对基建产品约定的价格,由双方通过谈判,以合同形式确定;二是确定发包与承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受法律保护的契约性文件。
   二、合同违约责任的追究
   (一)继续履行
  1、继续履行的概念。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其特征为:
  (1)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具体表现在:继续履行以违约为前提;继续履行体现了法的强制;继续履行不依附于其他责任形式。
  (2)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
  (3)继续履行以对方当事人(守约方)请求为条件,法院不得径行判决。
   (二)采取补救措施
  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在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1)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依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违约责任为前提。换言之,对于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形式,当事人有约定者应依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者,首先应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又不能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的,才适用这些补救措施。
  (2)应以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大小为依据,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补救方式。
  (3)受害方对补救措施享有选择权,但选定的方式应当合理。
   (三)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的概念与确定方式。赔偿损失,在合同法上也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赔偿损失具有如下特点:
  (1)赔偿损失是最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赔偿损失具有根本救济功能,任何其他责任形式都可以转化为损害赔偿。
  (2)赔偿损失是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损失。金钱为一般等价物,任何损失一般都可以转化为金钱,因此,赔偿损失主要指金钱赔偿。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以其他物代替金钱作为赔偿。
  (3)赔偿损失是由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首先,赔偿损失是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与违约行为无关的损失不在赔偿之列。其次,赔偿损失是对守约方所遭受损失的一种补偿,而不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
  (4)赔偿损失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违约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既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也可以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赔偿损失的确定方式有两种:法定损害赔偿和约定损害赔偿。
   (四)违约金
  依不同标准,违约金可分为:
  (1)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
  (2)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赔偿性)违约金。合同法施行之前,我国的违约金制度兼容以上各种形态,合同法则做了全新的规定。
  关于“科室承包合同违约责任”的追究这一问题你是否清楚了解呢。我们要提醒的是,科室承包违约责任的追究形式有四种。其次,就医院科室的承包是否合法这一问题还存在普遍争议,因为现在有很多公立医院打着承包的幌子,将部分科室承包给不具有从医资格的人进行营利活动,在这背后损害的是消费者的利益。


·股东入股合作合同该怎么写
      股东入股合作合同该怎么写甲方:_________有效身份证号码:乙方:有效身份证号码: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

·续签合同申请书格式
      续签合同申请书格式现在很多事情都需要签订合同,那关于合同中的相关知识大部分人可能有所了解,但是假如合同到期了呢?有需要什么办?合同到期后,在......

·不动产赠与合同怎么写?怎么写才规范?
      不动产赠与合同怎么写?怎么写才规范?不动产赠与合同有一个专业的名词就做:房屋赠与。房屋赠与的意思就是:赠与人在自愿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的房产无偿......

·合同生效日期前可以毁约吗?
      合同生效日期前可以毁约吗?如无特别约定,一般的书面合同自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时合同成立并生效,但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生效。已经成立但未生效......

·在我国离婚后保险合同有效吗?
      在我国离婚后保险合同有效吗?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保险金:1、共同财产投保的,保险金为共同财产的。2、个人财产在婚前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

·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起刑点有哪些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

·哪些情形会导致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哪些情形会导致融资租赁合同无效1、出租人的资格不合法导致合同无效。2、融资租赁标的物违法导致合同无效。3、承租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

·it技术服务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it技术服务合同范本是怎样的?IT技术是近年来才新型起来的一种技术,该技术的发展得益于生产技术的蓬勃发展,由于此类技术具有高科技性,故而若由于......

·买卖合同生效条件有哪些?
      买卖合同生效条件有哪些?1、行为人在缔约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设定民事权利或者义务的能力。合同作为民事法......

·技术服务合同有哪些种类
      技术服务合同有哪些种类一、技术服务合同的类型有哪些技术服务合同的内容十分广泛,其服务涉及到“设计服务、工艺服务、测试分析服务、计算机应用服务......

·履行完的合同可以作废吗
      履行完的合同可以作废吗一、履行完的合同可以作废吗一般期满,履行完毕,即可终止。二、合同履行由于合同的类型不同,履行的表现形式也不尽一致......

·合同执行管理流程
      合同执行管理流程要点以及管理方法众所周知,合同的订立是为了签订合同的双方可以得到《民法典》的约束以及保护,所以我们对于合同的执行要有一个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