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中午在公司楼下摔伤算不算工伤?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中午在公司楼下摔伤算不算工伤?1、在公司摔伤,如果跟工作有关的话,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二、工伤认定的申请期限是多少?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2、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综合上面所说的,工伤必须要与工作有关才能被认定,而对于在公司受到的伤一定要经过认定了之后才能决定是否可以给予相应的赔偿,所以,对于劳动者在进行处理的时候就要按流程来,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到自己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
  
  
  


·我国规定劳动合同包含试用期吗
      试用期对公司和员工本人来说是一个互相适应的阶段,公司和员工在试用期内可以相互考察,过了试用期以后,如果觉得合适的话,双方在正式的签订劳动合同......

·企业辞退试用期员工流程是什么?
      企业辞退试用期员工流程是什么一、企业辞退试用期员工流程是什么?1、掌握辞退员工的原因2、谨慎做出辞退的决定3、收集固化辞退员工的证据4、......

·拖欠工资举报电话怎么打?
      拖欠工资举报电话怎么打?社会中经常会发生工作人员与工作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其中包括工作单位故意拖欠工资。拖欠工资可以协议解决纠纷,也可以向劳......

·关于加班费劳动仲裁申请书怎么写?
      在日常的工作当中,员工一般都比较的讨厌公司有这样的行为,那就是经常要求员工加班,但是对于加班工资的问题却绝口不提,这个时候有些员工为了工作会......

·工资贷款需要什么手续
      工资贷款需要什么手续一、工资贷款具体手续手续包括: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申请人本人的工资卡、申请人工作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以及另外的资产资信......

·我国的工程质量三不准有哪些
      我国的工程质量三不准有哪些目前我国的经济市场上有一部分的发展推动力,主要是因为各种各样的建筑工程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当中。正是因为各种工程修建......

·年休假怎么算,怎么计算年休假工资
      现实中,对年休假天数的计算也是很重要的,这样才能知道自己可以有多少天的年休假。当然,法律中规定年休假期间,用人单位也是需要支付劳动者相应工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因劳动者存在过错,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

·建筑电气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最新规定是什么?
      建筑电气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最新规定是什么?处处离不开用电,更离不开安全、规范用电。我国电气安全事故发生频率距离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还有很大差距......

·最新未签劳动合同用工赔偿标准是什么?
      最新未签劳动合同用工赔偿标准是什么按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

·劳动争议仲裁请求
      劳动争议仲裁请求一、劳动争议仲裁请求事项1、劳动仲裁申请书的请求事项就是申请劳动仲裁的目的是什么,要求是什么,希望仲裁机构支持怎么样的诉讼......

·上班喝酒因公受伤算工伤吗?
      上班喝酒因公受伤算工伤吗?一、上班喝酒因公受伤算工伤吗?职工在工作中或工作前饮用酒类食品,工作中受酒精作用影响,行为处于非正常状态,由于本......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