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离婚前一方恶意举债如何办理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离婚前一方恶意举债如何办理人民法院进行起诉。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二、离婚时怎么处理一方对外举债1、离婚双方均认可债务的处理问题离婚双方共认债务无疑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就双方共同债务所作出的判决书、调解书,仅是为解决离婚夫妻双方内部之间的债务分担问题,对债权人不具有约束力,但离婚双方应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同时,夫妻的共同债务虽作了分担,但并不改变夫妻共同承担责任的性质,双方仍对共同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如一方在清偿全部债务后,仍然有权依据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追偿。2、离婚一方不认可债务的处理问题该类债务的处理除非离婚当事人能够自愿达成协议,否则人民法院在离婚诉讼中不作处理,而待债权人主张权利时,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再作出处理。这样处理符合情理和立法精神,同时也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3、离婚诉讼前已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所规定给付金钱义务的处理问题在离婚诉讼中,经常遇到一方当事人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己所负债务全部未履行或者部分未履行的判决书、调解书提供作负债证据,请求法院按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由于婚姻法和司法解释对此类债务如何处理并无明确规定,处理难度较大。未直接负债一方没有参与原案件的诉讼,特别是调解结案的案件,大多没有进行举证、质证、认证的程序,所以,对该类债务一概判为夫妻共同债务分担,对未直接负债一方显失公平,不利于防止离婚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伪造虚假债务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利。所以,对该类债务的处理:1、离婚一方列举了判决书、调解书所规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另一方无异议的,该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分担处理,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2、离婚一方例举了判决书、调解书所规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另一方不认可的,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诉法》证据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并未将已为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所确定的事实作为免证事实的规定,为此,主张共同债务的一方仍应负举证责任,需要提供该债务的去向、用途的相关证据和事实予以证明,方可按夫妻共同债务分担处理,且负连带清偿责任。同时,未举债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除外。如果举债方无相关证据和事实予以证实的,该类债务应按夫妻一方债务而不作夫妻共同债务分担处理。夫妻有共同债务是属于很正常的情况,但是如果债务不是属于共同的,是个人的债务,那么另一个人可以不进行承担。双方沟通不顺畅,可以让人民法院进行裁定,但是在去裁定之前,一定要准备充分的证据,证据债务并不是共同的。
  
  
  


·欠钱不还没有写借条能到法院起诉吗
      欠钱不还没有写借条能到法院起诉吗?欠钱不还没有写借条也可以到法院起诉,到法院起诉要债的条件是:(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

·公司借钱给股东是否合法
      公司借钱给股东是否合法?1、公司向股东借款是否合法需要看是否符合合法的借款程序。若不违背相关公司章程,在此基础上得到其他股东的一致认可和同意,......

·借款时未约定利息的担保人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借款时未约定利息的担保人需要承担哪些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3条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

·讨债技巧—预防行情多变,保本舍木末,勿多苛求计较
      近代工商界竞争大起大落,很难预料,加上银根紧缩,讨债甚难。债权人必须在市场预测、行情分析、掌握情报的基础上决定付债策略。在预估行情不利或下跌......

·欠钱不还怎么办多少立案
      欠钱不还怎么办多少立案欠债不还属于民事纠纷,一般公安局不会立案。应该去法院调解或起诉。无论金额多少,法院都会受理。不过,你要有他借款的确凿证......

·刑诉法关于取保候审的条款是什么?
      取保候审是一项充分保障嫌疑人合法权利的制度,但如果约束不当,则会造成严重后果。所以,我国对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十分严格。可是,由于相关知识的小......

·买卖不破租赁租金拖欠怎么处理
      买卖不破租赁租金拖欠怎么处理出租人在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情况下,既可以在要求解除合同、追讨拖欠租金的情况下向承租人追究违约责任,也可以在向承租......

·民间借贷案件当中借条法院如何追回?
      民间借贷案件当中借条法院如何追回?民间借贷案件当中借条法院在判决完毕,并且对方已经履行义务结束之后,法院就会将借条收回,借条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

·企业同债务人的关系是怎么样的?
      一、企业同债务人的关系是怎么样的?企业同债务人的关系是债权债务的关系,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

·最高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解释
      最高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

·朋友贷款留了我电话我会受牵连吗
      朋友贷款留了我电话我会受牵连吗?一、朋友贷款留了我电话我会受牵连吗?若不是担保人,只是留了电话而已,那是没有责任的。只是如果朋友后期还款产生......

·如何进行债权债务确认?
      如何进行债权债务确认?一、如何进行债权债务确认?原告一般会提交有被告本人签字、单位盖章或单位工作人员签字的借条、借据、欠条、收货条、收货收......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