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农村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农村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1、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是指交通事故中对受害人的人身造成的损害,需要就医治疗或休息而支付各种费用。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7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各个类别的特性以及法律相关规定,单独计算。比如医疗费的计算标准,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进行认定。
  
  2、致残赔偿
  
  因交通事故致残的,根据伤残认定的等级不同,也会有不同的赔偿标准,但一般均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3、死亡赔偿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无疑应归为严重交通事故一类,虽然生命的价值无法用金钱来衡量,但一条鲜活生命的逝去并不是人生的终结,随之而来还有殡葬、被抚养人生活等事宜亟待解决,因此,需要全面了解死亡赔偿项目与相关标准。
  
  受害人死亡的,除了赔偿人身损害造成的各类费用之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应特别注意被抚养人的年龄与劳动能力。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精神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即适用于受害人的人身遭损害致残或死亡,不适用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性物件损毁等,比如宠物狗遭受交通事故死亡的,即使其主人将宠物狗视为家人也不能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二、农村居民标准
  
  1、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计算受害的农村居民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标准。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一个年度核算指标,它反映的是全国或一个地区农村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
  
  农村居民纯收入是农村住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地扣除有关费用性支出后的收入总和。具体是农村居民家庭总收入扣除当年的家庭经营费用支出、交纳的各种税费、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及农村内部亲友间赠送支出后的收入总和。农村居民家庭总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
  
  2、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是计算农村居民被扶养费的标准。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是指农村常住居民家庭用于日常生活的全部开支,是反映和研究农民家庭实际生活消费水平高低的重要指标。
  
  3、农村居民
  
  农村居民,是指具有农业户口且在农村居住、生活并以农业生产为自己生活来源的人员,即农村常住人口。农村居民仅是“农业户口”人员中的一部分人员。
  
  在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事故双方的当事人应当在有限的条件下减少最少的损失和损害,包括尽量减少双方的口角争执,及时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超出理赔范围的自觉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同时交通事故的发生不论何种时间,何种地点都按照当地的执法程序办理。
  
  如造成人员死亡的,应积极的赔偿这类受害家属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的人居收入进行计算。没有超过60岁的,按照当地人居收入的20年进行计算。超过60岁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的赔偿,还应赔偿这类人员的丧葬费。
  
  


·交通事故车损
      车辆贬值损失是指车辆发生事故后,经过专业维修后外观恢复并可继续使用,但其安全性、舒适性、驾驶操控性等性能无法恢复到事故前而使车辆价值有所降低......

·最新重庆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一、重庆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死亡赔偿的标准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

·在我国借车协议应该怎么写
      在我国借车协议应该怎么写现在市场上的汽车租赁公司也是不在少数的,而且您在生活中也有可能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需要借车。除了像一些公司借车需要签......

·强迫交易罪追诉标准有哪些
      在进行商品交易时很多人会遇到强买强卖的现象,以威逼利诱的方式使双方交易的行为属于强迫交易罪,国家对于这类罪行有严格的规定,那么强迫交易罪追诉......

·车辆交强险过期处罚是怎样的
      车辆交强险过期处罚是怎样的机动车必须从购买之时起就投保交强险,这是我国法律强制规定的。实践中,要是购买的交强险过期,此时机动车车主或管理人也......

·刚刚买的新车有必要在划痕险吗?
      刚刚买的新车有必要在划痕险吗?根据自身的条件视情况而定,划痕险是车损险的附加险,即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可投保划痕险;划痕险全称车身划痕......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标准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3、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4、四......

·交通事故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一)肇事车辆为
      交通事故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一)肇事车辆为个体户、承包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主,雇用司机从事运输,车主或雇主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二)肇事......

·交通事故在我们生活中并不少见,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交通警察一般
      交通事故在我们生活中并不少见,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交通警察一般会开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此作为认定事故各方责任的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交......

·第二次酒后驾驶机动车如何处罚
      第二次酒后驾驶的处罚:第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轻则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最重处罚,可能判处有期徒......

·怎样确定交通肇事逃逸?
      怎样确定交通肇事逃逸?确定交通肇事逃逸,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

·交通事故财产保全要哪些材料
      发生交通事故的,有不少需要提请法院处理。在发生事故与提请法院处理之间存在一段时间的空白,其间常有肇事人转移财产,致使最终无法执行的情形,此时......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