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的判决书依据有哪些?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的判决书依据有哪些?
  
  
  一、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方式有哪些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分。在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般采用如下方法:
  
  
  (1)实物分割。即财物可以分割的情况下,在不影响其财产的使用和用途的前提下,对财产进行分割,双方各自根据其分割的份额取得应得的财产。
  
  
  (2)价金分割,即将共有物变卖或者拍卖,夫妻双方就变卖、拍卖取得的价金进行分割。
  
  
  (3)作价补偿。即由夫妻一方取得财物,根据财物的价值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离婚财产分割注意哪些 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分割的,应当注意以下因素: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有书面约定,或者有口头约定,双方没有争议的,离婚时应当按照相关约定处理,但是规避法律和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约定无效。 (2)夫妻分居后,分别管理、使用和获得的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各自所有,但差额悬殊的,分得财产多的一方应当补足。
  
  
  (3)主张为一方个人财产的,负有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只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4)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分,但可能因为一方有过错等原因分配不等。 (5)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的协议,在离婚后正式生效,且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不能以协议对抗第三人,如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债权。
  
  
  (6)离婚时一方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是误将个人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隐藏、转移的,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7)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分家析产的,可以先就离婚案件和已经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难以查清的财产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不影响离婚案件的审理。
  
  
  (8)属于事实婚姻的,财产分割适用正常离婚程序的处理方式;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诉讼费收费标准(案件受理费)
  
  
  (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 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 到一百元;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
  
  
  (四)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
  
  
  1.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
  
  
  2.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纳;
  
  
  3.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纳;
  
  
  4.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纳;
  
  
  5.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
  
  
  6.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7.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五)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五十元至一百元;有争议 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本市具体规定为: 离婚案件(涉及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 交纳五十元,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 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交纳一百元,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案件交纳 一百元(无争议金额的)。
  
  
  没有任何一对夫妻结婚的初衷是为了离婚,感情破裂,情感到了尽头,不能白头到老。就不得不面对离婚这个问题了,有些人离婚可能是因为冲动,不能把婚姻当儿戏,当然离婚后双方的共同财产就需要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公平合法的分割分配。
  
  
  
  


·一、离婚之后再婚的话怎么保护婚前财产?
      一、离婚之后再婚的话怎么保护婚前财产?可以专门拟定一份婚前财产协议。婚前财产,是一个法律名词。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

·离婚孩子如何共同抚养,抚养费怎么给?
      父母离婚孩子,如何共同抚养?父母具有对自己子女的抚养权,孩子没有能力自己养活自己。法律中不仅规定父母具有对子女的抚养权,并且,如果父母对子女......

·继子女?
      继子女有哪些继承权关于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这些:遗产的继承是要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来继承的,继承顺序主要包括两种,也就是......

·离婚已经不是什么?
      离婚已经不是什么新鲜的事了,不少夫妻一言不合就提出了离婚,选择离婚的方式很多,但是无论是哪种方式都涉及到财产分割的问题,尤其是房产分割的问题......

·军人离婚后财产如何分割
      军人的婚姻关系是受到法律重点保护的,但是军人在离婚的时候也是需要对共同财产作出分割的。那么您知道军人离婚婚后财产如何分割吗?我们将在下文中为......

·一、小三可以告重婚罪吗?
      一、小三可以告重婚罪吗?小三是可以告重婚罪的,但并不是所有的小三都能够告。必须是小三构成重婚罪当中的受害者,即在与有夫之妇或有妇之夫以夫妻名义......

·离婚对于现今社会来说已经不是什么?
      离婚对于现今社会来说已经不是什么不光彩的事,婚姻自由等较为鲜明的观念对于人们的生活已经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因此对于离婚这类问题,大多数人都......

·什么样的证据有助于获得抚养权
      俗话说,打证据就是在打官司,这句话放在任何一个诉讼案件中都是适用的。而在现实生活中,要是离婚夫妻涉及到子女抚养权的争夺的话,则也是需要提供相......

·夫妻一方要起诉离婚应去哪个法院
      夫妻中的一方要是想通过诉讼的方式结束婚姻关系的话,此时要先确定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这关系到离婚案件是否会被受理的问题。那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

·起诉离婚赔偿怎么写?
      一、起诉离婚赔偿怎么写  关于起诉离婚赔偿怎么写的问题,原告可以在起诉状中明确要求被告支付赔偿的诉讼请求,并在事实及理由部分将被告一方存......

·离婚对方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离婚对方不给抚养费怎么办?《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

·婚姻终止除离婚外还有哪种情形
      婚姻终止除离婚外还有哪种情形一、婚姻终止除离婚外还有哪种情形?婚姻因配偶死亡的法律事件而终止,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因配偶自然死亡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