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河北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是多少?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一、河北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是多少?
  
  1、丧葬费:
  
  标准为:6个月的单位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为:配偶,每月按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的40%;其他亲属,每月按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的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供养亲属范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二、工伤必须24小时报案吗?
  
  1、过了24小时上报,也是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的。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新入职员工的工伤管理应注意的问题。
  
  新入职的员工发生了工伤事故,无论社保空白期是由用人单位、劳动者或者其他的原因造成,也不论工伤事故是由用人单位、劳动者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均应当有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承担责任,这也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鉴于此,笔者建议用人单位在新入职员工的工伤管理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商业保险过渡策略
  
  用人单位可以考虑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填补社保空白期,降低因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造成的损失。由于现有的制度设计,新入职的员工存在社保空白期是客观存在的,工伤事故的发生却又是无法完全杜绝,发生工伤事故处理的费用往往比较高。尤其是对于那些工伤事故发生率较高的行业,或者容易发生工伤事故的企业,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的策略进行过渡还是非常必要的。用人单位在选择商业保险的时候需要注意的是:一方面最佳的选择应该是雇主责任险,雇主责任险顾名思义为雇主应当承担的责任提供保险保障,被保险人(用人单位)因起雇员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职业性疾病,依法承担经济赔偿以后能够获得的补偿。另外一方面是应当选择当月生效的投保模式。如果选择次月生效的投保模式,购买雇主责任险,来过渡的目的将不能完全实现。因为这时候也可能会产生空白期,在投保生效之前发生工伤事故,仍然需要用人单位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2、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
  
  用人单位对新入职员工的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是非常有必要的,无论新入职的员工是否具有工作经验,用人单位均应当给予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实践中,有些企业并不重视安全教育和培训,认为没有必要为此投入资源,员工可以照顾好自身的安全问题;也有些企业认为安全教育和培训就是对着新入职的员工“读一读企业规章制度”作用不大,这些对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理解和认识都是不准确的。研究数据显示,用人单位恰当安全教的育和培训不仅能够帮助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同时也有利于帮助员工形成良好的工作安全操作习惯。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这些作用,对于那些工伤事故发生率较高的行业以及容易发生工伤事故的企业尤为重要。
  
  3、人性化的管理
  
  当员工遇到意外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尽量给予员工人性化的关怀,积极的帮助员工去处理问题。一方面是因为根据法律规定需要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或迟或早都是要落实到用人单位来承担的。假如某些用人单位缺少这样的承担责任意识,而是因为眼前的经济利益不愿意承担责任,甚至想方设法逃避责任。因此发生争议或对簿公堂时,不但应承担的无法逃脱,同时还需要花费额外的人力、物力、财力来处理争议,最终结果反而是得不偿失。另外一方面是用人单位对发生意外事故员工的处理态度,不仅影响到当事的员工,还会影响到其他在职的员工,若在用人单位内部形成“同病相怜”的气氛,势必将会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和经营。故此,用人单位在处理员工的工伤事故时应当尽量给予人性化的关怀。
  
  整体来说,不一定在河北只要是因工伤死亡的,最终获得的赔偿标准就是一样的,对工伤死亡的赔偿标准没有总体的规定。可以帮助您了解一下的就是工伤死亡包括的赔偿项目,也就是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但是,总不见得河北的各个城市上一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就都是一样的。
  
  


·员工加班没工资怎么算?
      员工加班没工资怎么算?员工加班没工资的计算基数的话是需要按照本人的工资来计算,当然这一部分的工资的话,他是有几个大部分来构成的,其中的话就包括......

·相信大家都知道,如果单位违法辞退劳动者的话,那么就要根据相关
      相信您都知道,如果单位违法辞退劳动者的话,那么就要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支付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金。而在劳动者离职的情况下,也有一些情况需要单......

·一、根据劳动法员工被辞退应如何补偿?
      一、根据劳动法员工被辞退应如何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

·劳动关系死亡赔偿标准是多少?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如果劳动者发生了工伤,那么用人单位有赔偿的义务。国家针对劳动关系死亡赔偿标准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包括用人单位......

·未签合同协议解除劳动关系支付赔偿金吗?
      用人单位在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需要与劳动者协商,达到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满意的的一个结果才能解除劳动关系。但是有的用人单位因为没有一个行......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正式入职前必须与用人单位确立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关系。这主要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防止用人单位......

·加工承揽留置权在加工合同中的体现
      加工承揽留置权在加工合同中的体现一、加工承揽合同留置权如何限制加工承揽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

·这个算工伤伤残等级多少钱?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总是会有受伤的风险,员工在工作期间可能工作的性质,或者一些其他意外的原因从而使身体受到伤害的,被认定为工伤,并且单位......

·一、建设工程合同审查的要点有哪些?
      一、建设工程合同审查的要点有哪些?1、这类合同特别要注意审查合同总额或称工程总价和款项支付条款之间的联系,别要注意是否有对工程款的审计的条款......

·一、退休劳动关系中止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退休劳动关系中止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劳动关系是自动终止的。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

·工程欠款司法解释是什么?
      工程欠款司法解释是什么在建筑工程当中,我们您可能经常会听到这样的新闻,建筑工程竣工以后,相关部门拖欠工程款。以各种理由不对工程款进行支付,这......

·正常被辞退多久发工资
      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应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的全部工资。《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未及时支付工资,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1、劳动......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