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合同效力待定能否作为违约抗辩理由吗?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合同效力待定能否作为违约抗辩理由吗?
  
  合同效力待定能否作为违约抗辩理由吗?
  
  合同效力待定不能作为违约抗辩的理由。履行抗辩权的违约方式包括不履行抗辩、迟延履行抗辩、部分履行抗辩、瑕疵履行抗辩四种。
  
  一、不履行抗辩
  
  合同履行期届至时,一方不履行,可能是因为丧失履行能力。此时合同应予以解除,履行抗辩已经丧失了产生的基础。
  
  如果不履行只是违约人拒绝履行,违约人尚有履行能力,另一方可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并要求违约人继续履行合同。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构成根本违约,被违约人产生了单方解除权。如合同继续履行仍能使被违约人得到预期利益,解除合同双方都没有好处,最佳的选择是要求违约人继续履行合同。
  
  在违约人继续履行前,被违约人有权中止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
  
  二、迟延履行抗辩
  
  迟延履行,又称给付迟延。一般认为,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
  
  迟延履行可以包括对以下两种情况的描述:其一,已届履行期而未履行债务。其二,债务已经履行,但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履行时间已经超过了规定的期限。这两种情况,都可以产生先履行抗辩权。这里所称的迟延履行,并不仅指双务合同作为交换代价的主给付,还包括附随主给付的其他义务。
  
  负有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逾期未履行债务时,负在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虽履行期已经届至,但有权暂不履行合同,而等待其履行。
  
  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一方逾期未履行合同的,另一方产生解约权。当合同履行对被违约人仍有必要,其仍然可要求对方继续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并不导致法定解除权的丧失。在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无结果或随着时间的推移,合同目的已经丧失时,当事人还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负有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虽然履行了义务,但超过规定期限时,在后一方履行的当事人的履行期限通常可以要求顺延。要求顺延的主张,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表现。当合同履行有先后之别时,在后一方享有期限利益。
  
  三、部分履行抗辩
  
  有些合同的债务是可以分割的,比如甲方应交付10万块砖,其只交付9万块砖,这种情况,可称之为部分履行。
  
  当在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至合同履行期时,只是部分履行合同,此时在后履行的一方可以成立先履行抗辩权,其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方式一般并非表现为拒绝受领,而是将自己的相应给付保留。
  
  四、瑕疵履行抗辩
  
  一方瑕疵履行,另一方有权拒绝受领,并拒绝自己的给付。如甲乙双方签订买卖美国牛蛙(种蛙)的合同,甲方交付的牛蛙不是纯种牛蛙,乙方有权拒收,并要求调换。受领后发现有瑕疵的,可以退还,并要求其采取补救措施。
  
  在采取补救措施期间,有权拒绝支付价金。
  
  轻微的瑕疵并未影响到履行利益时,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不宜拒绝受领、拒绝自己的给付。否则将无交易安全可言。瑕疵履行已经无法补救,则不属于行使抗辩权的问题,被违约人可以解除合同。
  
  对履行效果不符合约定条件的抗辩
  
  通常情况下,履行效果就是履行利益。例如,甲方邀请乙方嫁接果树,合同约定了成活率,甲方的履行利益与履行效果是一致的。但有时履行效果与履行利益的内容并不相同。比如,甲方邀请乙方授课,双方并未约定授课效果,乙方完成授课任务,就应视为甲方实现了履行利益。授课效果的好坏并不影响履行利益的存在。
  
  在合同要求履行效果的时候,若未实现履行效果,则在后履行的一方可以产生先履行抗辩权。
  
  当我们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合同没法按照原来条款履行责任和义务时,可以根据以上四种抗辩方式去分析为什么没有履行合同而导致违约的情况发生。
  
  我们了解了合同的意义,但可能不太知道合同违约责任的抗辩条件有哪些具体内容,对于合同违约责任的抗辩条件我们国家的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当我们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合同没法按照原来条款履行责任和义务时,可以根据以上四种抗辩方式去分析为什么没有履行合同而导致违约的情况发生。
  
  


·合同不成立的情形有哪几种
      合同不成立的情形有哪几种一、合同不成立的情形有哪几种合同不具备成立的要件,即不成立。合同的不成立,有以下几种情形:1、一人自行订立合同;......

·合同生效与承诺到达有什么关系?法律依据是什么?
      合同生效与承诺到达有什么关系?法律依据是什么?一、合同生效日期与承诺到达的关系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故承诺生效的时间对当事人极其重要。......

·一、出租人催告期是多久解除合同?
      一、出租人催告期是多久解除合同?承租人未按时给付租金的,出租人经催告后承租人仍然不给付的,出租人可能解除租赁合同,而催告期一般是一个月左右。......

·签订无偿租赁合同合法吗?
      签订无偿租赁合同合法吗?一、签订无偿租赁合同合法吗?合法的,无偿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平等协商一致,如实自愿真实,确定权利义务,符合合同规范,......

·合同撤销权如何行使?
      合同撤销权如何行使?一、合同撤销权如何行使可撤销合同中行使撤销权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则:1、行使撤销权的主体要合格法律规定撤销权的目的,是保......

·在合同中国家对违约金有没有规定?
      在合同中国家对违约金有没有规定?有规定;合同法对于违约金问题的主要规定如下:(1)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等于违约所造成的......

·货物运输合同书范本
      货物运输合同书范本货物运输合同书甲方(托运人):乙方(承运人):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订立货物运输合同,条款如下:一、货......

·私改合同承担什么责任 ?
      私改合同承担什么责任?一、私改合同承担什么责任单方变更合同是属于合同违约的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按原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要......

·河北省合同诈骗数额巨大标准是怎样的?
      河北省合同诈骗数额巨大标准是怎样的?公安机关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数额巨大的标准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合同诈骗罪的从犯怎么认定,具体行为有哪些?
      在一般的合同诈骗罪中,主犯的认定您或许有比较清晰的了解,但是大多数合同诈骗案件都是共同犯罪。那么关于合同诈骗的从犯应该怎么认定量刑呢?为您整理......

·合同的成立时间怎么确定
      合同的成立时间怎么确定一、合同的成立时间怎么确定由于合同订立方式的不同,合同成立的时间也有不同: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这是大部分合同成立......

·解除合同的方式有哪些,解除合同有什么条件
      解除合同的方式有哪些,解除合同有什么条件合同在成立生效后,可能会因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让合同关系消灭,我们称之为合同解除。合同的解除一般都是有......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