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合同到期领导不办手续怎么办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合同到期单位拒不办理退工手续怎么办?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如果老板不给开离职证明(你说的退工单),建议你直接找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他们会帮助你的,放心。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的,不是开退工单,而是由用人单位出具劳动合同终止证明书。证明书载明双方当事人某年某月某一天订立的某期限劳动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一)款规定终止,同时载明是否给予了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签或者用人单位降低劳动条件劳动者不续签的,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五)款和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单位未及时办理退工造成损失谁负责公司方在员工离职后未按法律规定为员工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对员工后续就业造成严重影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一款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因此,用人单位有义务在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15日内为其办理退工登记手续。经济补偿的性质各方面对劳动合同中经济补偿的性质争议较大。有的认为,经济补偿是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提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经济补偿。因此经济补偿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有的认为,经济补偿是一种国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责任。国家要求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一定经济补偿,以帮助劳动者在失业阶段维持基本生活,不至于生活水平急剧下降。这种社会责任国家承担的多一点,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就少一点,国家承担的少一点,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就多一点。有的认为,经济补偿是对劳动者以往为用人单位作出贡献的补偿,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内容和成果的肯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贡献不完全体现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中,用人单位的经营效益、持续发展能力和资产的积累都有劳动者的贡献。经研究,比较认同对经济补偿性质的第二种观点。经济补偿是一种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在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过程中,经济补偿可以有效缓减失业者的焦虑情绪和生活实际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形成社会互助的良好社会氛围。经济补偿不同于经济赔偿,不是一种惩罚手段。我国实行按劳分配制度,劳动者付出劳动得到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基本能体现劳动者的贡献。对于所属企业的不法行为自己一定要积极的处理,如果企业对于此类问题一再坚持,除了有关的沟通就要涉及有关的法律应用,所以在实际的运用中,自己一定要学会寻求合理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但是对于有关的当事人来说一定要遵从有关的法律规定。
  
  
  


·保管合同的成立要素有哪些
      保管合同的成立要素有哪些?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这实质上是法律对合同主体资格作出的一种规定。主体不合格,所订......

·合同风险?
      合同风险有哪些1、伪劣产品替代履行法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欺诈方出示真实的质量较高的样品,而在履行时却代以质量低劣的伪次品。2、不履行或不完全......

·合同撤消权纠纷如何解决?
      合同撤消权纠纷如何解决?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依民法典规定解决合同纠纷争议被仲裁裁定或被人民法院判决合同无效或者合同被撤销,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能否单独约定试用期合同,可以单独约定试用期合同吗
      很多劳动者其实并不知道法律中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因此在单位要求其签订一份试用期合同的时候,也就听之任之。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单位与劳动者之......

·多个合同放在一个诉讼活动中并案审理的条件是什么
      多个合同放在一个诉讼活动中并案审理的条件是什么?1、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独自之诉。每个独自之诉包含诉讼主体、诉讼标的和诉的理由三要素。2、各独自之......

·租赁门面合同生效日怎么计算?
      租赁门面合同生效日怎么计算?一、租赁门面合同生效日的计算对于租赁门面合同生效日的问题,如果合同有约定的生效日的,就以约定的日期为生效日,如......

·合同法关于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关于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定一、民法典定的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

·兼并合同纠纷需要注意什么?
      兼并合同纠纷需要注意什么?企业兼并是弱肉强食法则的一种体现,但商业社会一切以利益说话,兼并合同纠纷并不少见,通过收购形式达成对另一企业的实际控......

·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什么
      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什么一、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什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1、一方以欺诈、......

·一、买卖不破租赁可以合同约定放弃吗?
      一、买卖不破租赁可以合同约定放弃吗?就可以的;买卖不破租赁是对承租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如果是承租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自己愿意放弃权利也是可以的。但......

·如何认定融资租赁合同
      作为融资租赁合同构成部分的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并非完全独立存在,二者常常呈现效力上的相互交错。这种效力上的交错主要体现在: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

·提前解除合同怎么补偿
      提前解除合同怎么补偿一、经济补偿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