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经常拖欠工资的公司是否值得继续工作?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经常拖欠工资的公司是否值得继续工作?1、一个经常拖欠工资的公司,不值得继续工作下去的。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2、《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第十四条 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一)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二)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三)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一般来说,经常拖欠员工工资的公司绝对不会是一个好公司。 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 单位应该及时、完整地支付员工工资。 不管是什么原因(不管是企业亏损还是暂时缺少资金),很难让人相信一个经常拖欠员工工资的公司关心员工。 所以建议你,如果有机会还是趁早辞职,重新找一个好的公司工作!从试用期的第一天起你已经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拖欠工资肯定为违法,拖欠工资也是你离职的法定事由。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求助,可向企业内部工会或调解部门申请解决,再就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果工资条具有欠条性质,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没有劳动合同你可请求双倍工资,并要求用人单位给付经济补偿。还有其他社会保险方面的责任承担。?公司经常拖欠工资,有可能说明该公司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所以在长时间的发展下,公司容易破产,所以当事人在这之前应当进行上诉,申请赔偿自己规定的工资,从而重新寻找其他适合自己的工作,只有这样自己的劳动成果才能得到相应的回报。
  
  
  


·公司私自调动劳动关系可以吗?
      当某个人应聘成功时,这个公司会与个人签订一份工作上的劳动合同。里面会明确指出双方的劳务关系以及劳务报酬,那么在真实的工作中,公司私自调动劳动......

·建筑劳务合同纠纷管辖归哪一级法院?
      一、建筑劳务合同纠纷管辖归哪一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

·一、公司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一、公司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

·新房屋建筑工程承包范围有哪些
      新房屋建筑工程承包范围有哪些?一般建筑工程都是承包给工程团队进行建设,我们最后再进行验收。承包给他人就要签订合同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工商银行泄露个人信息要承担什么样的后果?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与银行打交道在所难免。在银行办理一些手续时,需要提供个人的联系方式、身份信息等。曾经有网友反馈自己在工商银行办理业务后,个......

·法律规定停工留薪期为多长
      停工留薪期为多长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

·对于刚刚步入社会的应届学生而言,可能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了解不
      对于刚刚步入社会的应届学生而言,可能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了解不深。那么,就由我来跟您讲解一下吧。在应聘工作进入单位以后,用人单位都会和劳动者签......

·法定节假日加班三倍工资包含当天的吗?
      法定节假日加班三倍工资包含当天的吗?1、3倍工资是包含当天的工资的。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工资按日常工资标准的三倍计算,这里的三倍是指法定节假日加班......

·临时工工资个税是怎样缴纳的?
      临时工是指短期在工作场所工作的员工,一般不同于正式的工作人员,没有劳动合同和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工资通常以日薪或者周薪结算。临时工的工资在发......

·拖欠工程款该如何解决
      拖欠工程款该如何解决建设工程中最常出现的就是拖欠工程款的情况,此时对施工方来讲是最恼火的,但既然问题已经产生了,就要积极去解决。那么拖欠工程......

·劳动合同书工资要定明在里面吗?
      劳动合同书工资要定明在里面吗?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示劳动报酬,这是劳动合同中必备条款,也是避免劳动争议发生的依据。法律依据:《劳动合同......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划分?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划分有哪些一、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划分有哪些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1)直接经......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