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在我们国家的婚姻法当中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在我们国家的婚姻法当中,有关的规定中包含了探视权的相关规则,在这里我们就一起来讲一下在婚姻中关于探视工作的注意事项有哪些?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行使探视权的一方应该注意时间是否有效以及正确。详细的其他内容,我们一起来看下面的文章。婚姻法关于探视权的规定: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可见,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为此探视权的行使有了可靠的法律程序保证。解决了未修改前探视权行使无法定程序作保证的空白,对司法工作者解决此类纠纷和当事人行使探视权均提供了法律依据。当事人经民政部门协议的探视权行使或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的探视权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设置执行障碍,不得拒绝一方行使权利,任何一方侵犯对方权利,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其权利受到侵犯,对方都有独立的民事请求权和申请执行权。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5条也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权利的行使必须有一定的限度,超过必要的限度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探视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也应遵循这个规律,本着互利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登记离婚或法院判决离婚时,夫妻双方未就探视权提出请求,而在离婚后发生探视权纠纷的,可以“探视权纠纷”为由,单独提起诉讼。在我们国家的婚姻法规定,我们已经看出来了,关于探视方面的一些注意事项,所以我们就能够理解在婚姻中关于探视工作的注意事项有哪些,这也是为了能够让子女能够健康的成长,同时也说明了,关于孩子的成长方面,应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夫妻双方婚后生活不和谐导致离婚
      夫妻双方婚后生活不和谐导致离婚,那么离婚的选择方式有两种: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最好是协议离婚,这样快速也比较高效;......

·离婚抚养孩子协议书怎么写
      离婚抚养孩子协议书怎么写在孩子的问题上面,有不少离婚夫妻都是慎重处理的,甚至还有单独写一份协议来对孩子的抚养问题作出约定。那这个离婚抚养孩子......

·国家每年对于社会保险的相关福利待遇可能会有一定的举措
      国家每年对于社会保险的相关福利待遇可能会有一定的举措,那么今年我们就共同来讨论一下,潍坊社会保险缴纳补缴的有关政策,根据有关的说法,对于一次......

·夫妻财产公证要去哪里办
      夫妻财产公证要去哪里夫妻如果想办理财产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如果涉及到不动产的,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公证。......

·夫妻共同财产担保可行吗?
      我们知道财产担保指是以自己或他人的特定财产,比如房产,来作为相关债款的担保。作为担保的财产有很多种,其中比较常见的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担保的......

·一、打离婚官司当场判决么?
      一、打离婚官司当场判决么?(1)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期限为三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

·二婚拿着离婚证能去登记吗
      二婚拿着离婚证能去登记吗一、二婚拿着离婚证能去登记吗再婚办理结婚登记和一般的结婚登记没有什么不同。只是要带上离婚证这一点与一般结婚不同。......

·律师办理离婚案件的流程是怎样的
      一、律师办理离婚案件的流程是怎样的以办案律师的结案方式分类:非诉讼类案件和诉讼类案件两大类。诉讼类案件以《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分类:婚姻家庭......

·离婚后,男孩给前妻抚养好吗?
      现如今是快节奏时代,感情的节奏也变得很快,快餐爱情变得高频,比比皆是闪婚闪离的,离婚率也变得非常高,有孩子的夫妻双方比没有孩子的夫妻双方在离......

·解除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费协议是怎样的?
      同居关系在我国还是比较重要的一个关系。这是因为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很多人没有办理结婚等方面的手续就在一起进行同居了,有的时候同居可能会产生一......

·女方什么情况属于骗婚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以婚姻为诱饵诈骗钱财,或用欺骗手段缔结可撤销婚姻的行为,骗婚的实质是以结婚为诱饵,诈取对方的财物。这里面有许多细节需要认真调查......

·离婚男方拒绝抚养权怎么办?
      离婚男方拒绝抚养权怎么办?可以变更抚养权,并重新分割财产,并要求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子女抚养权:(1)与子女共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