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未行房申请婚姻无效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未行房申请婚姻无效,我国婚姻法规定,无效婚姻应当是,重婚的婚姻,有亲属关系的婚姻,婚前婚姻不宜结婚的疾病的婚姻,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由于以上原因,未行房的应当属于无效婚姻,申请无效婚姻,应当递交申请书,法院确定婚姻关系是否无效。
  
  无效婚姻,又称违法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婚姻: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不到法定婚龄。
  
  无效婚姻的分类,依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关于结婚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可以把无效婚姻分为下列类型:
  
  1.包办及买卖婚姻。就是违反婚姻自主塬则的无效婚姻。
  
  2.早婚。即男女双方或一方未达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
  
  3.重婚。就是男女双方或一方违反一夫一妻制塬则的无效婚姻。
  
  4.血亲婚。就是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的无效婚姻。
  
  5.疾病婚。就是男女双方或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未经治愈的无效婚姻。
  
  6.未登记婚。就是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只未进行结婚登记,违反结婚程序的无效婚姻。
  
  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查明确实是无效婚姻时,应当收回被骗取的结婚证,宣告该婚姻无效,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係,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及所生子女作适当处理。
  
  申请婚姻无效的程序有:
  
  1、递交婚姻无效申请书。
  
  2、确定婚姻无效管辖的法院。
  
  3、接受法院的审理。
  
  4、法院作出判决。
  
  由于无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对待。就是指共有各方根据各自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按比例分享。当然,并不是说所有的无效婚姻在分割财产时都完全按以上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此外,还有两项特别规定:
  
  (1)一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在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助。
  
  (2)在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是依靠死者抚养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另一方对死者扶养较多,可以分给他(她)适当的遗产。以上这些规定,虽然是针对未办结婚登记的非法同居关系而言的,但对于无效婚姻,也同样具有指导意义。
  
  关于共同债权、债务问题。对于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1、如果所享有的债权或所承担的债务纯属个人支配,则另一方对此不享有权利亦不承担义务。
  
  2、如果所享有的债权来源于双方的共同劳动所得、所承担的债务用于共同的生产、生活,则由双方共同享有债权和承担债务。
  
  综上所述,未行房申请婚姻无效,法律规定无效婚姻没有法律效力,无效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一般共同财产分割,如果债务属于一方,那么另一方可以不承担·还债义务,如果是双方共同所得,应当平均分割,如果是被骗取结婚,应当收回被骗取的结婚证。
  
  
  
  


·婚后独自所有权的房子算不算共同财产?
      婚后独自所有权的房子算不算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

·贷款买房子流水账怎么办?
      贷款买房子流水账怎么办?这个不是必备条件,只是证明还款能力的一个要素。如果有社保卡、公积金卡等等都可以提交给银行。如果实在没有,用结婚证配......

·买房时遭遇欺诈怎么获赔
      长期以来,由于开发商与买受人的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导致的合同欺诈、买受人利益受损的事件不时发生,因此商品房买卖投诉在全国的消费投诉中名列......

·湖北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湖北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湖北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目前达到了4万元每亩的补偿,一类区片区片范围:立新村同心村;关沮镇合心村、白水村、......

·如果碰上拆迁,小产权房可以得到补偿费吗?
      一、如果碰上拆迁,小产权房可以得到补偿费吗?  小产权房在拆迁的过程中能否获得补偿是主要是根据合同的有效性,合同有效就能获得补偿,合同无效则无......

·一、二手房可以公积金贷款吗?
      一、二手房可以公积金贷款吗?二手房可以公积金贷款,但是必须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条件如下。1、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在申请......

·贷款买房首付要给多少
      有的人想要通过贷款方式买房,那么就需要自己实际支付购房首付款,剩余的房款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购房。但了解的贷款买房的首付比例可能不太一样,那到......

·房产备案后可以更改名字吗?
      房产备案后可以更改名字吗如果合同已备案,则无法更名。根据国家七部委颁布的《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规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

·住宅当作商用房出租是否违法?
      住宅当作商用房出租是否违法?住宅当作商用房出租不一定是违法的。如果住宅商用的,经过法定程序的,是不违法的。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

·平潭房屋拆迁补偿
      平潭房屋拆迁补偿一、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计算公式: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1)房屋补偿......

·怎么判断卖方是否有卖房资格
      购房的过程中,未避免出现产权纠纷,被假的卖方欺骗,建议购房者事先审查一下卖方的卖房资格,也就是看对方是否是房屋的所有人,也有没有权利来卖房。......

·卖二手房怎么收房款
      卖二手房怎么收房款1、二手房交易中,有意向购买房屋的买方为了确定买卖关系,会付给卖方一些定金,卖方可以收取,也可以以后用此定金抵扣相应的房屋......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