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商所行政处罚权限有什么规定?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工商所行政处罚权限有什么规定?
  
  每天工商局的管理人员为了维护蔬菜市场的稳定,工商局有权对违法所得的摊贩做出罚款的处罚,在小贩收到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要求被处罚的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那么关于这个工商所行政处罚权限都有哪些法律依据呢?下边我们就为您整理出这方面的内容。
  
  
  工商所行政处罚权限有什么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六十八条 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六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应当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
  
  (一)当场处以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二)对公民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以及其他原因,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七十条 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其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书面告知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的期限。
  
  第七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罚没物资的管理、处理制度。具体办法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七十四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没收的票据交有关部门统一处理。
  
  销毁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
  
  物品处理,应当制作清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七十五条 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变价款,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七十六条 对依法解除强制措施,需退还当事人财物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在三个月内领取;当事人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通知当事人在六个月内认领财物。通知或者公告的认领期限届满后,无人认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处理物品,变价款保存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门帐户上。自处理物品之日起一年内仍无人认领的,变价款扣除为保管、处理物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上缴财政。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工商所行政处罚权限的全部内容就是这么多了,当然了,工商行政管理所是否有行政处罚权是根据各省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的,每个地方的规定不一样。所以具体还是参照各地工商行政机关下发的文件或者公告,欢迎来本站进行法律咨询。
  
  


·工伤认定超时 工伤理赔规定有什么?
      在平时的工作生活中难免会发生意外事故,意外事故需要用人单位好劳动者共同来预防,避免自己受到伤害。但是如果发生严重的事故就会给劳动者带来身体上......

·我们怎么样确定劳动关系?
      在我国,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此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不能随意解除的,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借口和理由解......

·员工与挂靠企业是否有劳动关系
      现实的市场环境中,由于工作的需要经常出现一些挂靠的情形存在,如挂靠资质证件。对于这类挂靠行为,劳动法也在进行约束,但是员工与挂靠企业是否有劳......

·劳动合同条款拟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条款拟定是什么样在现实工作中,总会遇到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合同条款可以由单位拟定,需要清楚的向劳动者说明工作的内容、条件、地点......

·单位什么情况下给员工辞退证明?
      单位什么情况下给员工辞退证明?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后,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

·根据法律规定分公司员工劳动关系应该如何处理?
      当我们走在路上,随处可见的都是一些大公司,有些规模比较大的公司还会成立分公司,分公司的员工和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很多人想了解一下根据法律规定......

·我国上海工伤鉴定要多久
      生产生活当中可能因为各种意外导致我们在工作岗位上遭受伤害,遭到工伤以后,需要到相关的部门进行鉴定,才可以对赔偿的相关事宜展开协商。相信在鉴定......

·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书 目前建筑工程劳务承包过程中存在不少
      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书目前建筑工程劳务承包过程中存在不少用工乱象,工程款也不按时发放,为了更好的约束建筑工程劳务承包活动,发包方与承包方需......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时间是怎么规定的?虽然工程在建设完成之后会由建设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评定,验收合格才会投入使用,但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工程投放......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合同范文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合同范文 为贯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合同范文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合同范文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中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根......

·深圳手指工伤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工伤事故是工作人员在工作岗位上难免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事故发生后工作人员需要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然后去医疗机构做工伤鉴定。那么,2017......

·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是多少
      在计算加班加点工资的时候,需要先了解清楚该劳动者具体加班的时间长短、加班的时间段以及加班加点工资的基数。缺少任何一个,那么都是无法计算出最终......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