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单位集资诈骗判刑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在我国,不仅存在着自然人罪,还存在着单位犯罪,单位犯罪的话,它也是有一定的法律规定的,比如说我们国家的集资诈骗罪就可以有单位来进行构成许多人对于单位犯罪还是不太了解,因此他们都想知道。单位集资诈骗判刑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一、单位集资诈骗判刑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集资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二、什么是非法集资罪
  
  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是指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非法集资的定罪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11、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首先,在这里介绍的是单位集资诈骗判刑的法律规定,也就是根据集资诈骗的具体情节严重程度不同,所判定的刑罚也是有所差异的数字之外,还包括非法集资的一些法律规定,都给您明确的介绍了一下。
  
  


·法律上如何对过失犯罪认定?
      如何对过失犯罪认定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

·盗窃罪逮捕的条件是什么?
      一、盗窃罪逮捕的条件是什么?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根据有关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

·寻衅滋事罪辩护要点都有哪些
      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当中,可以说最常见的就是寻衅滋事罪了,而要认定构成此罪,必须要达到情节严重的地步,否则也是不能按照此罪来追究行为人刑......

·行为人单纯的吸毒行为,并不会构成刑事犯罪,但这同样也是属于违
      行为人单纯的吸毒行为,并不会构成刑事犯罪,但这同样也是属于违法行为的,即使不会对行为人进行刑事处罚,但是也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进行刑事拘留。......

·一般非法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既遂是怎么量刑的?
      一般非法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既遂是怎么量刑的?一般非法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既遂的判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九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

·醉驾300事故会怎么判刑?
      醉驾300事故会怎么判刑?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一)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的国有所有权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二)客观要件......

·邮币卡诈骗无罪辩护是否可以?
      邮币卡诈骗无罪辩护是否可以?邮币卡诈骗无罪辩护是可以的,非法集资(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是指单位或......

·犯罪既遂和犯罪终止的区别是什么
      犯罪既遂和犯罪终止的区别是什么?1、概念不同犯罪终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的既遂:是指......

·非法供应血液制品罪是什么,处罚是怎样的?
      您在生活当中都有献血的经历,在进行献血的时候,一般医护人员会对献血人员的血液进行检验,只有经过合格以后才会进行抽取使用。所以说通常情况下,血......

·对于行政拘留是先执行还是先复议
      对于行政拘留是先执行还是先复议?行政拘留一般是先执行,因为在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后,不影响行政拘留的执行。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1条的规定,行政复......

·故意伤害罪中非直接致伤者也会受到处罚吗?
      故意伤害罪中非直接致伤者也会受到处罚吗?非直接致伤,是指故意伤害罪的认定被害人的所受伤害非侵害人直接造成,而是被害人在对方强烈的暴力和精神胁......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