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非法供应血液制品罪是什么,处罚是怎样的?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您在生活当中都有献血的经历,在进行献血的时候,一般医护人员会对献血人员的血液进行检验,只有经过合格以后才会进行抽取使用。所以说通常情况下,血液制品的采集和使用都会经过严格的审核,是不允许非法使用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非法供应血液制品罪是什么?
  
  一、非法供应血液制品罪是什么意思?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是指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二、非法供应血液制品罪判刑是怎样的?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之规定,犯本罪,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危险犯 犯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而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是本罪的危险犯。这里的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是指具有危害人体健康的现实可能性。实害犯 犯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而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是本罪的实害犯。这里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血液制品,在医疗应用中使用者感染严重疾病,例如感染艾滋病毒等。加重处罚事由 犯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指因使用不合格的血液或者血液制品而造成使用者死亡,或者致使多人感染严重的血源性传染病等。
  三、非法供应血液制品的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区分
  区分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与非罪界限时,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必须系非法。非法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违反国家的操作规程;二是指不具备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资格。如果系合法而为之则不构成犯罪。其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必须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事实上,非法采集、供应的血液或者非法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可以作为判断是否“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据之一。当然,具体判断时还应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果行为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不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一般亦不构成犯罪;但情节较重的,则可以本罪未遂处理。
  (二)本罪与非法组织卖血罪的界限
  两罪均属于违反国家血液、血液制品管理的犯罪行为,主要区别表现在如下方面:(1)从客观要件看,本罪表现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属于危险犯,其行为主体为实行者;而非法组织卖血罪则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属于行为犯,其行为主体为组织者。(2)从犯罪对象而言,本罪侵犯的是血液和血液制品,而非法组织卖血罪的对象只有血液(3)从主观的内容而言,本罪是明知自己违反操作规程,或者不具有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资格;而非法组织卖血罪则是明知组织他人出卖血液之行为非法。我们可以看出,非法供应血液制品罪是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危害人体的健康的这些行为。我们知道好多传染病都是可以通过血液来进行传播的,因此在采集使用血液的时候,如果不加以防范,那么对公民的生命安全将会带来无法估量的后果。
  
  
  


·死刑复核程序怎样进行启动
      在我们国家,刑事犯罪是非常严重的罪行,尤其是被判处死刑的罪犯。由于死刑犯的关联性特别重大,我们需要对其进行复核,只有复核通过的才能执行死刑。......

·我国非吸量刑标准是什么?
      我国是一个法治社会,近几十年的发展,法制化程度已经变得非常先进,人们都能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法律在保障每个人的同时也在限制每个人的行为,在生......

·学生故意伤害罪法律是怎么判决的?
      学生故意伤害罪法律是怎么判决的?学生已满十六周岁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应当负刑事责任。已......

·诈骗罪从轻情节有哪些
      诈骗罪您肯定都知道是什么,现在诈骗案件也是发生的比较多的一类犯罪案件,我国对诈骗也一直是严厉打击的。可是,诈骗罪从轻情节又有什么呢?我们为您整......

·侵犯商业秘密刑事立案标准是什么?
      侵犯商业秘密刑事立案标准是什么一、侵犯商业秘密刑事立案标准是什么?1、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

·2023怀疑洗黑钱定什么罪?
      怀疑洗黑钱定什么罪洗黑钱构成洗钱罪,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

·刑事简易庭会比较轻吗
      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当由审判员、陪审员三人以上组成合议庭。由于法律对适......

·什么时候提出申诉,刑事案件申诉期限是多久?
      什么时候提出申诉,刑事案件申诉期限是多久?刑事案件在审判完毕,判决生效以后,如果对案件的判决结果有争议的,案件的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享有案件......

·被判10年有期徒刑一般会减刑多少
      要是对罪犯判处10年有期徒刑的话,意味着此时他所触犯的罪名比较严重,同时具体的犯罪情节也是不轻的,因此才会作出10年有期徒刑的处罚。那在服刑期间......

·被害人不服刑事判决的抗诉期限是多久
      被害人不服刑事判决的抗诉期限是多久?被害人不服刑事判决的抗诉期限是5天,“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

·认罪伏法是什么意思和认罪服法的区别是什么?
      一、认罪伏法是什么意思和认罪服法的区别是什么认罪伏法是罪犯承认了罪行,受到了法律惩处。区别:1、意识:服法是主观上承认、接受法律的裁决,伏......

·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司法解释是什么?
      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司法解释是什么?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司法解释是: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