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我国昆山买房子首付要多少钱?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我国昆山买房子首付要多少钱?
  (一)个人购买首套房的,如果是按揭的贷款的方式的话分为两种的:1、首次使用公积金,套型的建筑的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的首付款的比例低为房屋的总价的20%。购买建筑面积大于90平米的,首付低30%以上。2、使用的银行的商贷的话,低的首付的比例为总房款的30%了。(二)首付款是房屋的购买时的第一笔的预付款了,一般情况下数额应当在总房价的30%以上,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后,首付款应即时返还或抵充房价。
  二、第一次买房注意事项
  1、考察一下你区域的房价并且做好价格比较。现在有很多房产的网站,将会给你一个大致的建议,尤其是当你输入你要购买的房子的价格、户型、地理位置等网站,会对应搜索出你想要的房子,你也可以到房产中介去挂名,告诉他们你的要求是新房还是二手房子。2、核算出房地产买卖手续费。你要了解什么是房地产买卖手续费,它包括起始费用地税中介费等,你也可以利用银率的计算机来计算你一共需要交多少费用。3、检查你的信用。在整个过程中你也要先了解自己的年度信用报告,核实是否出现错误,是否还有一些没有处理的事项,如果你发现了错误,马上联系相关部门确保让他们更正。4、准备好一切单据和证件。收集一切有关的付款存根银行交易账单。当然,你也要搞清楚姓名、地址,别小看这些信息。在经济紧张的时候,如果卖房者需要这些单据你也不要奇怪。只能告诉国家规定的买房的首付比例,一般买房的首付比例都是在30%左右的。但是,相信在昆山市的中心地区跟昆山的边界处购买房子,房款肯定是有差别的,得先确定了自己购买的房子以后才能确定首付具体额度。
  
  
  


·一、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是什么?
      一、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是什么?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是: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

·一、婚后父母出资买房自己还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婚后父母出资买房自己还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属于双方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

·新婚姻法 婚前买房 婚后加名和婚前加名有什么区别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婚姻法》将被废止。《民法典》婚前买房婚后加名和婚前加名有什么区别?在现实生活中,要求在房产证上......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多久后必须履行?
      我们都知道房屋买卖合同标的额较大,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那么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多久后必须履行呢?房屋买卖合同履行期限约定不明时,又该......

·一、租房合同丢失房租退不回来怎么办?
      一、租房合同丢失房租退不回来怎么办?租房合同丢失房租退不回来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收集证据诉讼解决。按照《担保法》第63条,这些现金属......

·买预售商品房的程序是怎样的
      买预售商品房的程序是怎样的一、买预售商品房的程序是怎样的商品房预售,指房地产开发商将尚未开始建设或者是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购房者,由......

·政府征用房屋补偿标准是什么?
      政府征用房屋补偿标准是什么?一、政府征用房屋补偿标准是什么?1、搬迁费补偿标准被征收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搬迁费每户按500元......

·买房是我们寻常百姓家的头等大事,所谓“有房才有家” ,很多人
      买房是我们寻常百姓家的头等大事,所谓“有房才有家”,很多人奋斗一辈子或许也只能买得起一套二手房。面对巨额的购房款,还需要支付一笔不小的税费,......

·广州市房屋租赁备案合同怎么写?
      广州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有十多年的历史,管理已经十分规范,对于在广州租房的打工人群来说,可能还是不了解广州市房屋租赁备案合同要怎么写,又是......

·一、婚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婚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登记在夫妻名下的财产住房,如果是婚后取得,在没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前提,财产属于婚后取得共有财产。如果是领取结......

·房子合同违约金怎么算
      房子合同违约金怎么算一、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的违约行为:1.出卖人逾期交房、逾期办理过户手续、逾期迁出户口。2.买受人逾期付款、因买方原因不能办......

·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公民,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租赁房屋,在
      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公民,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租赁房屋,在承租后,若承租人不想再继续租房屋,在与房屋所有人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可以将房屋进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