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有哪些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有哪些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怎么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通过三种方式予以解除,包括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1、协商解除协商解除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可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仅可以协商变更,还可以协商解除。2、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合同情形有两种,一种是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另一种是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3、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事项,待约定的事由出现时,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由当事人事先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当条件成立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有一点必须注意,就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因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没有关于期限的约定,于是有的人就认为这样的劳动合同是不能解除的,其实不然,作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实在很多地方与一般的劳动合同都也一样,也是有被解除或者终止的时候,只不过此时的条件要求存在一些差异。要是各位在看完了上文之后,还不清楚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有哪些,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新工伤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新工伤鉴定标准是怎样的?1、一级工伤鉴定标准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

·员工突然辞职怎么处理
      员工突然辞职怎么处理自动离职,是指员工在未与用人单位协商或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的情况下,不履行劳动合同,不再上班工作的情形。员工自动离......

·关于农民工定义是什么,怎么维护自身利益
      了解法律上关于农民工定义是什么,农民工是进城务工人员的同义词,城市发展经济的主力军。能够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保障自身利益。了解我国关于农民......

·拖欠工程款可以报警吗
      拖欠工程款可以报警吗一、拖欠工程款可以报警吗工程款违约、迟延支付的纠纷,属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是民事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受理范围。所以即......

·签3次合同就不用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签3次合同就不用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工地脑出血要赔偿吗?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总是会有受伤的风险,员工在工作期间可能工作的性质,或者一些其他意外的原因从而使身体受到伤害的,被认定为工伤,并且单位......

·在我国做完工伤鉴定后怎么拿到赔偿?
      在我国做完工伤鉴定后怎么拿到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

·由于女职工的身体构造与男职工不同,因此法律上面也对女职工进行
      由于女职工的身体构造与男职工不同,因此法律上面也对女职工进行了比男职工更多的保护,尤其是在女职工三期内。那么要是女职工处于怀孕期的,此时都有......

·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补偿如何计算
      在生活中,有很多劳动者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比如说劳动者自己辞职的,因为单位的违法行为而离职的,单位违法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的。并不是每......

·劳动仲裁裁决有什么效力
      劳动仲裁裁决有什么效力对于大多数的劳动争议,法律中明确规定了仲裁前置程序。也就是说必须要先经过劳动仲裁,之后才能提起劳动诉讼。而劳动仲裁委此......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工伤认定办法属于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工伤认定办法属于什么?最新工伤认定办法是什么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

·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标准是什么?
      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标准是什么一、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标准是什么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