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事业单位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是怎么规定的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我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班的这种情况相对比较少,但是工作人员也需要根据单位的安排,有些特殊情况下加班也是在所难免的。但我国事业单位的工资结构,以及在加班的时候工资的计算基数,都是很多普通劳动者十分好奇的一个问题.那么,事业单位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是怎么规定的?一、事业单位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是怎么规定的这个不同的单位,工资计算方法和福利也是不一样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职工本人的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构成:机关干部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工人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事业单位职工为职务等级(技术等级、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二、加班工资支付标准1、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2、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8小时)=月工资收入÷174小时;3、用【你的月工资收入】÷174小时得到的就是你的每小时工资,得到基数。三、根据加班性质决定倍率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报酬2、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报酬。如能补休,不付。3、休假日安排工作,不论是否安排补休,都要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报酬4、用小时工资×相应倍率-小时工资×100%,得到的就是加班工资经市、区、县人事局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单位,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按上述规定支付工作人员加班工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轮班制的工作人员,不执行上述规定。《劳动法》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安排的值班和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安排的值班不视作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各单位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实施细则。支付加班工资必须从严掌握,增加的支出,财政不予拨款,由各单位自行解决。可以说,我国境内不同的事业单位,针对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制定的都是不一样的,而且事业单位当中按照职称,基础工资和级别工资等这些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所以我们在这里对于事业单位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并不能给出您一个准确的答案,因为这是有个事业单位内部制定的.以上就是本站我们整理的内容。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解聘合同要理赔的情形有哪些
      在聘用关系下,双方往往签订的是聘用合同,而日后如果要是解除聘用合同的话,那么单位也是有可能需要对聘用者进行赔偿的,此时往往适用的是《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时间内离职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一、劳动合同时间内离职需要支付违约金吗?劳动合同时间内离职需要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在普通的经济合同中比较常见,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

·劳务派遣新规定有哪些内容?
      在最近一次对《劳动合同法》的修改中,重点强调了劳务派遣员工的问题,换言之也就是在不断的加强对劳务派遣劳动者的法律保护。那么劳务派遣新规定都有......

·被撞后误工费证明都需要什么?
      被撞后误工费证明都需要什么?提供证明收入状况的证据(一)《收入证明》有固定收入的,由用人单位提供受害人最近一年的工资表和营业执照副本的复......

·社保工伤鉴定时间国家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规定员工工伤的维权时间实际上也就是一年,因此在一年的时间之内,员工需要收集关于工伤的相关证据,抓紧时间进行工伤认定,包括工伤鉴定,这其中......

·劳动者要注意保全哪些证据
      劳动者要注意保全哪些证据一、劳动者要注意保全哪些证据?劳动者在劳动争议发生前就应该注意保留有关证据。主要的证据包括:1、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法律保障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法律保障,而劳动合同签订的时候必然有时间界限,一旦超过了劳动合同的时间界限,就涉及到劳动合同过期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劳动合......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法院能否主动调查有无劳动关系?
      法院能否主动调查有无劳动关系?一、法院能否主动调查有无劳动关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是不会主动调查有无劳动关系的,如果当事人......

·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情形(1)当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

·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劳动者在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单位协商一致解除的情况下,单位也是要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那么此时的经济补偿金该如何计算呢?针对这个......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解除补偿标准是多少?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解除补偿标准是多少?1、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