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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公司法律师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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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公司法律师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在我的实际生活当中,您都知道公司法的规定是十分严格的,因为他保护股东的权益以及与公司相对的合法权益。同样的公司的相关范围也是非常广泛的,比如说公司破产之后的清算程序都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很多人想知道。西宁公司法律师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一、西宁公司法律师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清算程序
  
  1、由公司股东会做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东会做出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成立清算组。清算开始之日(决议解散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3、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清算指南》、《清算报告书写格式》、《清算备案申请书》等表格,办理清算组备案。
  
  4、在工商局认可的报刊上刊登清算公告。
  
  5、制作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6、办理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7、清算公告满3个月后,制作清算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8、制作清算分配方案。
  
  9、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账册,报股东确认。
  
  二、说明
  
  1、清算组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也可选任注册会计师、注册律师或其他熟悉清算事务的专业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清缴所欠税款;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清算组备案
  
  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日内须提交备案的材料:
  
  股东会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
  
  清算组成立文件;
  
  清算组各成员的基本材料;
  
  有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加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3、清算通知与清算公告、债权登记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核定债权后,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
  
  书面通知和清算公告应包括企业名称、住址、清算原因、清算开始日期、申报债权的期限、清算组的组成、通讯地址及其他应予通知和公告的内容。
  
  4、清算财产
  
  清算开始时公司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
  
  清算开始后至清算终结前公司所取得的财产;
  
  应当由公司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注:公司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权利人通过清算组收回。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由债权人以担保财产为限优先受偿,未受偿部分视同非担保债权。担保物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5、清算费用
  
  清算组成员和聘请工作人员的报酬;
  
  清算财产的管理、变卖及分配所需要的费用;
  
  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
  
  清算过程中为了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6、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7、清算方案
  
  清算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税款;
  
  企业债务。
  
  企业未到清偿期的债务,也应予以清偿,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清算方案应经股东会确认;
  
  清算财产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投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因债权争议或诉讼原因致使债权人、股东暂时不能参加分配的,清算组应当从清算财产中按比例提存相应金额。
  
  首先我们要告诉您的是,公司把当中进行清算的话,是需要公司股东大会内部做出清算的决议,并且在作出决议之后的15天之内组成一个清算组。除此之外,我们还给您介绍了一下清算程序,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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