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借款利息的约定有哪些要注意的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为了维护好亲朋好友之间的情谊,很多人都是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将钱借了出去,并且有时还不好意思直接跟对方约定利息。那在实践中,当事人约定借款利息需注意什么呢,换言之,借款利息的约定有哪些要注意的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话,可以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一、借款利息的约定有哪些要注意的根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利息的计算常常有下列情形:(一)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需要注意的是,借贷双方如果约定了利率,但对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适用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规定。(二)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但是约定还款期限的,在约定还款期限内,借款人不负有支付利息义务。但是,借款人不按还款期限还款的,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应按《若干意见》的规定按照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三)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贷款人催告还款前,或者虽已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的,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如果经催告后,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四)由债务人行为引起的无效借贷关系,如债务人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债权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所形成的无效借贷关系,债务人除返还本金以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资金占用费。(五)民间借贷约定的利息过高的,一般只保护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以下的利息。这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不完全等同于《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符合我国银行利率市场化改革后的实际。但是,如债务人自愿给付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以上利息,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不予干预。(六)借贷双方仅约定借款利息而未约定逾期利息计算标准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和《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法释〔2000〕34号)计算。如约定的借款利息高于逾期利息计算标准的,则按照约定的借款利息标准计算逾期利息。二、约定借款利息注意事项有哪些合同法第211条规定的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是对原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公民之间借款问题司法解释在立法上的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希望对您能有一定的帮助。在借款活动中,当事人之间最好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去约定利息,否则很容易引发纠纷,这样不仅会给您带来麻烦,还会破坏借款双方的感情。如果您不知道该怎么去约定借款利息,那么建议您不妨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让律师为您提出合理的建议。
  
  
  


·一、离婚协议债权应该怎么写?
      一、离婚协议债权应该怎么写?双方在离婚协议里写明哪些是共同债务,哪些是个人债务,然后明确共同债务共同承担,个人债务个人承担。另外,对债权债......

·新婚姻法 婚前债务由谁承担?
      新婚姻法婚前债务由谁承担?男女双方结婚前,有的会有一些债务,比如信用卡欠款、房贷等。而双方结婚后,如果因为共同生活产生的债务,应该算共同债务......

·情人关系欠钱不还怎么办有借条可以起诉吗?
      情人关系欠钱不还怎么办有借条可以起诉吗?情人欠钱不还可以私底下找到对方,要求对方进行还款,如果和对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之下,直接携带起诉材料到法院......

·兼职入职条款具体的都有哪些
      兼职入职条款具体的都有哪些一、兼职入职条款1、劳动纪律第十三条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

·彩礼债务的法律规定在我国是怎样的?
      彩礼债务的法律规定在我国是怎样的?1、如果是因彩礼产生的债务,那么属于民间借贷,法院会判令偿还2、如果是夫妻感情不和,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需......

·保证贷款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保证贷款的办理流程是什么?一、保证贷款的办理流程是什么?1、申请:企业提出贷款担保申请2、考察:考察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抵押资产情况、......

·保全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怎么办?
      保全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怎么办?1、债务人可以不履行债务;2、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债权人告到法院,如果法院审查认为没有正当理由而时效已过的话,就不能判......

·产生债务纠纷去哪里起诉
      产生债务纠纷去哪里起诉一、产生债务纠纷去哪里起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

·合同无效后违约条款是否有效?
      合同无效后违约条款是否有效?通常情况下,通过合法手段使合同无效后,合同中的大部分条例都会失去其作用,当然也存在例外的情况。那么,合同无效后违......

·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债务承担是如何规定的?
      一些公司可能会由于经营不善,而导致公司会有许多债务,那么我们不禁会提出一个问题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债务承担是如何规定的?根据相关的规定来看,尤......

·银行借款可以成为注册资本吗?
      银行借款可以成为注册资本吗?可以成为注册资本,大部分情况下,公司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那么,注册资本为股东的责任,与公司的规模没有关......

·变更合同价款的原则有哪些
      变更合同价款的原则有哪些一、变更合同价款原则是什么意思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