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公司员工被辞退后多久发工资?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公司员工被辞退后多久发工资?应当立即发放,被辞退后应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结清工资,最迟不得超过一个月。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二、辞退员工的条件(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我国法律上对辞退员工的相关规定是非常明确的,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公司因生产经营的需要辞退员工的,肯定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情况可以由双方协商来进行认定,无法协商的可以起诉处理。
  
  
  


·一、园区中式工解除劳动合同要多长时间?
      一、园区中式工解除劳动合同要多长时间?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便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

·农业技术培训误工费标准
      农业技术培训误工费标准误工费的赔偿是包含有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的,农业技术培训就是属于有固定收入。所以按照其收入的损失进行赔偿。“患者有......

·旷工三次公司辞退员工合法吗?
      旷工三次公司辞退员工合法吗?关于旷工多少天可以辞退员工的这个由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劳动法》没有规定职工旷工多长时间可以辞退,由用......

·房屋模板分项工程承包合同是什么?
      我们您都知道,在盖新房时需要与施工方签订合同,那么,房屋模板分项工程承包合同是什么?即指在一座复杂的房屋修葺中,每个工程队负责的项目不同,为......

·法律援助民事诉讼工作的规定
      法律援助民事诉讼工作的规定我国的司法机关审理的案件大致可分为三大类: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立法机关也颁发了不同的诉讼法规范司法机......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间可以约定吗?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劳动合同的时候,固定劳动合同里面需要填写用工时间,很多劳动者并不知道这个时间怎么填写,那么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间可以......

·一、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是什么?
      一、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是什么?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

·劳动争议诉讼的管辖怎么确定
      劳动争议诉讼的管辖怎么确定对于大部分的劳动争议来讲,法律规定都是仲裁前置,而要是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话,那么可以提起劳动诉讼。不过此时要先......

·开除有没有经济补偿金劳动法规定
      开除有没有经济补偿金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经商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因裁剪人员而与劳动者解除......

·在签订建筑工程补充合同,应该注意那些相关事项?
      在签订建筑工程补充合同,应该注意那些相关事项?一、补充协议的法律规定1、《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

·没有工作抚养费判多少年
      没有工作抚养费判多少年只要女方有劳动能力,即使无收入来源都有法定的给付抚养费的义务,抚养费的多少考虑到孩子成长的地区生活标准及对方收入情况......

·司法鉴定能规定误工时间吗
      您对于司法鉴定可能并不陌生,有的人可能申请过司法鉴定。司法鉴定能够鉴定的对象很多,但是您知道司法鉴定能规定误工时间吗,对于误工时间的在司法鉴......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