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可以解除购房合同的情形包括哪些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可以解除购房合同的情形包括哪些(一)开发商资质不全。开发商开发手续不全导致合同无效,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相关规定开发商必须证件齐全才能盖楼、卖房。 如果开发商证件不全,就属于违法操作,与买房人签署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由于是无效合同,开发商应当返还购房人交纳的房款。(二)房屋权属有争议。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或者房屋为共有财产而未经其他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该房屋权属有争议,也会导致购房合同无效,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并赔偿损失。(三)所售房屋存在抵押问题。开发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抵押,或卖给购房人后,又把房子抵押给他人,购房人查明后,就可认定购房合同无效,要求退房。(四)所售房屋为不能交易的房屋。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利等情形。(五)延期交房并超过合理期限。延期交付房屋到了开发商与购房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后,却迟迟得不到开发商的入住通知。根据现在《司法解释》的规定,开发商经购房人催告后的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购房人就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要求返还订金或支付房款利息。(六)擅自变更房屋设计。在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一般都约定开发商在变更设计之前,必须经过购房人同意。否则,开发商就构成违约,购房人有权退房。发生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而擅自变更房屋户型、朝向、面积等有关设计的情况,购房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退房。(七)房屋面积误差较大。如果交房时房屋的实测面积与签约时的暂测面积的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退赔利息。(八)房屋质量不合格。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九)逾期不办理房产证。迟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根据买卖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可以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二、解除购房合同要注意什么?(一)在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后,购房者是否可以要求退房?在双方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后,买卖双方必须按合同条款履行合同。如果开发商违约,并符合合同中有关退房的约定,购房者不但不需要承担责任,还可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如果开发商没有违约,购房者想退房,在没有取得开发商同意的情况下,可能会被要求按合同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并没收定金。(二)办理退房合同注销要缴纳哪些费用?1、办理退房合同注销须收手续费,按建筑面积收取。2、办理预售证需10个工作日,办理增减名、退房、转让需要五个工作日。购房合同的解除,并不只是购房者一方的权利,开发商也是可以依照法定情形或者双方之间约定的情形,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至于在购房合同被解除之后,是否会涉及到违约责任的承担,这就要看究竟是因为什么原因解除购房合同。据此,也才能清楚需要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
  
  
  


·一、广州没社保想买房子是否可以?
      一、广州没社保想买房子是否可以?目前广州市限购,非广州市户籍限购一套房且须提供五年内三年连续不间断的缴纳社保或个税证明,没有社保看您是否能提......

·夫妻离婚房子过户费用怎么算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反离婚以后,肯定会对房子的产权进行争取。一般来说,房产在婚姻生活中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离婚以后,是需要按照相关流程对房子进......

·房产的他项权利人是什么人?
      房产的他项权利人是什么人?他项权利人就是债权人房屋他项权证跟产权证的区别1、指在他项权利登记后,由房管部门核发、由抵押权人持有的权利......

·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孩子的?
      当今社会,离婚的概率变得越来越大,这不禁让人感到诧异,或许也太多的人会问,为什么离婚的概率会这么大,您也许会从新闻上,电视上看到不计其数的离......

·离婚房子过户问题有哪些
      房子问题几乎是每一桩离婚官司都要面对的问题。好不容易办好离婚手续,协商好房产归属,却又常常在房产过户的问题上被束缚住手脚,从而引起一些不必要......

·离婚房子没有女方名字怎么办
      离婚房子没有女方名字怎么办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平均分配。1.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

·有哪些情形存在的房屋不得出租 不得出租的房屋是指:
      有哪些情形存在的房屋不得出租不得出租的房屋是指:1、未依法取得房地产权证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司法解释?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司法解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是为了规划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双方有一个公平规范的交易,使的交易更加公平,为双方的交易创造一......

·确认房主真实身份目前
      确认房主真实身份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存在一些中介公司,假借业主名义与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事后收到钱款,一走了之,购房人只落得“钱房两......

·房屋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房屋买卖问题是我国的一个重要问题。在这个经济发达,房屋供大于求的时代。许多人在有许多钱的情况下要么选择投资要么就选择了买房,所以房屋买卖......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随着我国房地产事业的发展,不论是新手房交易还是二手房交易的频率都有所提高,在房屋买卖时需要注意房产产权是否明确,房屋质量以及物业管理等问题。......

·如何认定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般来讲房屋租赁合同在当事人签字盖章之后,就会成立生效,之后才能对当事人的利益做出保障。但实践中,也有可能出现租房合同无效的情况,因此需要对......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