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该股东账号质押逆回购未指定的规定是什么?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该股东账号质押逆回购未指定的规定是什么?该股东账号质押逆回购未指定的规定是股权质押并不改变原来的股东的身份,所以也不需要进行相关的股东的变化,当然质押必须要通过相关的机关来进行登记,这样的话在日后发生一些争议的时候,也可以按照这个登记的内容来进行一定的处理。股权质押并没有改变原股东身份,不需要变更股东。只是股权质押后,需要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注明该股权经过质押了,存在权利限制。股权出质以后,不得转让。要使转让合法有效,必须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而且转让所得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对此,《物权法》第226条和《担保法》第78条第2款规定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为虽然在出质以后,该出质的股权仍然是出质人所有,也只有出质人才能享有处分权,但是该出质的股权在出质后已经被质权人以登记形式占有,成为债权的担保,所以出质人的处分是受到限制的,如果未经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协商一致,出质人转让该出质股权的行为是无效的,如果给质权人造成损失,出质人还应当赔偿损失。如果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在债务清偿期届之前转让出质股权的,则出质人应当进行预清偿,有一方不同意预清偿的,则应当将所得款项进行提存,继续质押。二、相关法规《担保法》第七十五条(二)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出质。另外,1997年5月28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予以特别确认。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物权法》关于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登记程序的规定与《担保法》不一致。因《物权法》颁布在后,股权质押的法律实践操作以《物权法》为准。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未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则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予以处罚。综上可见,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未上市的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质押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应向审批机关办理审批及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日常生活当中,我们关于股东方面的一些权益做出的规定还是比较全面的,有一些股东他是可以利用自己在公司当中所拥有的股权来进行质押,但是质押过的股权和普通的股权就存在着一些差异了,比如说在相关的权利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限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原因是什么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原因是什么现在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加快,不能缺少高新技术企业的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是具备创新和发展潜能的企业,比......

·私募基金公司备案办理
      私募基金公司备案办理基金管理人登记1、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2、私募基金管理人申......

·公司女同志怀孕能辞退吗
      公司女同志怀孕能辞退吗一、公司女同志怀孕能辞退吗要区分情况,一般来说是不能辞退,但若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是可以以此辞......

·公司可以回购国有股份吗
      在三种情况下股东不满股东会决议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东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

·透露原公司商业秘密的判罚标准是什么?
      透露原公司商业秘密的判罚标准是什么?透露原公司商业秘密的判罚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

·如果注册公司要在哪里申请
      如果注册公司要在哪里申请注册公司流程:第一步:准备5个以上公司名称到工商局核名第二步:到刻章厂刻章一套分为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合同章。......

·公司新增股东前的账务处理会影响到新增股东的权益吗?
      公司新增股东前的账务处理会影响到新增股东的权益吗?一、公司新增股东前的账务处理会影响到新增股东的权益吗?公司新增股东前的账务处理会影响到新......

·小微企业融资方式有哪些
      小微企业融资方式有哪些,如何提高融资能力相比您都非常的清楚,当企业里面的运营资金出现了一定的问题之后,一些大型的企业都会选择通过融资的方式来......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有什么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有什么责任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有什么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

·公司法人不是大股东吗?
      公司法人不是大股东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人是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自然人,由董事长或经理担任,如果公司法人有变更,应当到工商部门......

·公司的合同股东一人签字可以吗?
      公司的合同股东一人签字可以吗可以的,但是应当看公司的公司章程,章程约定资产长期租赁是需要股东会决议的(董事会决议或者总经理办公会或总经理直接就......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条件是哪些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条件是哪些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人以上);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根据行业的不同有所不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