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在我国婚前隐瞒病情如何赔偿呢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在我国婚前隐瞒病情如何赔偿呢?1、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如果已经结婚,应被视为无效婚姻。2、首先隐瞒病情要区分是否是婚姻法上禁止结婚的病情。我国不认可欺诈婚姻,所以如果是普通病假,婚姻关系是不会无效的。但如果是婚姻法上不应当结婚的病情,且婚后尚未治愈,那么这个婚姻自始无效,可以起诉法院要求确认无效。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4、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二、无效婚姻的审判实践1、婚姻无效制度是一种救济制度,其中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关系在形式上已成立,不过是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针对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成立提出了质疑,规定的四种类型的婚姻无效原因是指当事人违反了结婚的实质要件,而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属于当然无效。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3、在审理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对原有配偶而重婚的一方,不得以协议方式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已达成协议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的,应确认为无效,以确保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4、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婚龄结婚,一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起诉至法院时双方均达婚龄的,法院可以调解和好,经调解和好的,法院应责令双方在法定审限内补办结婚登记,然后法院送达调解书,经调解无效的,应当依法判决解除同居关系。5、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我国婚前是需要二人前往当地指定医院做婚前检查的,如果存在婚前隐瞒病情,一旦查出是禁止结婚的病例,那此婚姻会被认定为无效婚姻或撤销婚姻,二人的财产由当事人自行处理。无效婚姻制度的推出被称为以重救济制度,这样对当事人以及其后代是一种保护。
  
  
  


·离婚的情况现在可以说是越来越多了
      离婚的情况现在可以说是越来越多了,我们今年来的离婚事件增加了很多。离婚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是一件大事,对于婚姻中受到伤害想要离婚的人我们国家法......

·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有什么区别
      我国法定的离婚方式包括了协议和诉讼两种,而针对不同的离婚方式,法律中规定的适用条件是不同的。并且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之间也是存在很大不同的,那......

·签署离婚协议后能否反悔
      签署离婚协议后能否反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

·法院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是什么
      一方依法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自然是想最终得到法院的离婚判决。但实践中,并不是法院受理了离婚案件,就一定能够做出准予夫妻离婚的判决。法院是否......

·有哪些起诉离婚的证据的模式?
      有哪些起诉离婚的证据的模式?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为标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范围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范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

·新婚姻法离婚女方有病法院会受理吗?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即将生效,《婚姻法》相应废止。一、离婚女方有病法院会受理吗起诉离婚法院会不会受理和哪一方有病没有太大关系。《民事......

·离婚协议书是可以变更的但是不能随意并且多次变更
      离婚协议书是可以变更的但是不能随意并且多次变更。随意变更或者多次变更就是对离婚协议的不尊重,我国法律法规也是不允许了。在办理登记离婚手续前的......

·离婚后轮流抚养孩子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离婚后轮流抚养孩子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夫妻双方离婚后,谁都想拥有的孩子的抚养权,一般情况下,孩子会归女方所有。而如今,随着法律的健全和社会的进......

·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
      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甲方:,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年月日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住址:乙方:,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年月......

·离婚起诉之后一般多长时间开庭?
      离婚起诉之后一般多长时间开庭?一般而言,对于当事人起诉离婚的案件,离婚起诉后多久开庭,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对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审理期......

·未婚同居合法吗,未婚同居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未婚同居合法吗未婚同居应注意哪些问题1、未婚同居关系是指男女两性公开同居,但不符合事实婚姻构成要件的两性结合。2、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