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合法转租出租人解除合同付违约金吗?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合法转租出租人解除合同付违约金吗
  
  不需要,房屋转租是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而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并获得收益的行为。房屋转租应该事前征得出租人的同意。
  
  二、房屋转租需要哪些条件才合法有效
  
  (一)转租须经出租人同意
  
  承租期间,承租人在原则上不可以转租。承租人想把租赁房屋转租出去,必须经过出租人同意,没有经过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叫不合法转租或者违法转租,为无效。对此,《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转租期限应当在本租剩余期限之内
  
  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还规定,转租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应当在承租人的剩余租赁期限内,超出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转租期间无效。司法解释规定“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是说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在剩余的租赁期限之外的转租也是有效的,可以按照约定确定转租有效。不过,这实际上等于本租又约定了新的租赁期间,这样理解更为合适。因此,可以确定转租合同有效的基本条件,一是出租人同意,二是在剩余租赁期间。
  
  (三)出租人的异议权和同意转租的推定
  
  出租人知道承租人转租而不反对的,司法解释规定了两个规则:
  
  第一,出租人知道承租人转租的事实,承租人构成擅自转租,司法解释规定了六个月的异议期限,在六个月内,出租人发现转租的事实,可以提出异议。该异议权是形成权,一经提出异议,转租就无效。六个月期限是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
  
  第二,超出六个月异议期,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推定出租人同意转租,转租合同有效,出租人应当认可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合同的效力。
  
  (四)次承租人可以参加本租发生的诉讼
  
  转租合同的第三人即次承租人,在本租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可以参加。因为本租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时,或者争议合同效力,或者争议租金,其后果可能影响到次承租人的利益,因此,次承租人有权要求参加诉讼。在参加诉讼时,次承租人的身份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没有独立的请求权。次承租人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要求参加本租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法院不应该拒绝。
  
  值得研究的是,司法解释把这个规则写在第十六条,即“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之后,那么,这个规则仅仅是对此而言,还是对所有的转租的诉讼都适用?按照条文的逻辑,这个规则应当仅仅适用于异议权和推定同意转租的诉讼中,但事实上在其他方面也会出现本租诉讼关乎次承租人利益的问题,因此,次承租人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支持。
  
  (五)承租人拖欠租金次承租人的抗辩权
  
  承租人拖欠租金,属于根本违约,出租人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涉及次承租人的转租合同利益。对此,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缴纳拖欠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作为抗辩理由进行抗辩,主张不得解除合同。这是一个合理的抗辩。次承租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抗辩权。对此,出租人不能解除租赁合同。至于次承租人交纳的租金和违约金,是替承租人交的,因此,超出次承租人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抵作转租的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六)次承租人腾房的义务和逾期使用费支付义务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以后,因为有转租合同存在,出租人在次承租人还在占有这个房子的时候,有权要求次承租人腾房,理由是本租合同已经解除,转租合同当然不复存在,次承租人负有腾房义务。如果次承租人在解除合同之后,对租赁房屋仍然占有一段时间的,对逾期腾房的房屋使用费负有支付义务。
  
  租房子一旦签订了租赁合同就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的事情,不是哪一方说了算的,需要双方履行租赁条款,哪一方违约了,哪一方就得需要进行赔偿。赔偿有两个,一个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一个就是进行支付违约金的赔偿。
  
  


·签订了居间合同认购协议,一方违约怎么办?
      签订了居间合同认购协议,一方违约怎么办?  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可以选择:  一、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94条:“有......

·一、租赁合同出租人任意解除权的情形有哪些?
      一、租赁合同出租人任意解除权的情形有哪些?关于出租人的解除权要分两种情况:普通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享有解除权,能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况有4种:一是......

·河沙购销合同怎么写?河沙购销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河沙购销合同怎么写?河沙购销合同范本是怎样的?购销合同必须以书面的方式进行签订,保证合同中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且保证内容的真实性。商......

·什么是强制执行提出合同撤销权?
      什么是强制执行提出合同撤销权?一、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

·解除合同使用诉讼时效是否存在
      解除合同使用诉讼时效是否存在对于合同解除权而言,其是没有诉讼时效的,而只有除斥期间。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除斥期间内行使合同解除权。除斥期间是指......

·合同到期不想续签了怎么办
      合同到期不想续签了怎么办劳动关系的确立很大一部分原因就在于签订了劳动合同,不管是纸质的还是口头的都是受到了法律保护。当然合同的订立都是有一个......

·合同法关于违约的规定有哪些?
      合同法违约责任的规定合同违约条款按照常理应该是在合同签订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双方通过合理共同商讨后决定相关违约处罚措施的具体情况。它可以编写......

·根据法律规定无偿转让合同有效么?
      根据法律规定无偿转让合同有效么?根据法律规定无偿转让合同有效,前提是不能损害到其他债权人利益。《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至第五百五十六条有如下规......

·申请法院继续履行合同是否合法?
      申请法院继续履行合同是否合法?一、申请法院继续履行合同是否合法?申请法院继续履行合同是合法的,判决合同继续履行应具备如下条件:(一)存在违......

·出租人违反租赁合同有怎样的后果
      租赁关系中,一方作为出租人而另一方作为承租人,此时不管是哪一方都有自己实际需要履行的义务,当然了履行义务的同时也会享有相应的权利。若有违反租......

·补充协议与主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补充协议和主合同有什么关系
      补充协议与主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补充协议和主合同有什么关系一、补充协议与主合同的效力当补充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发生矛盾时,应该以时间在后的......

·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前
      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前(一)、详细听取受伤职工事发经过陈述,并作相应谈话记录,并要求委托人签字,主要记录以下内容:1.受伤职工身份情况;2.用工单......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