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依法被监视居住需要通知家属吗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依法被监视居住需要通知家属吗按法律规定,只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其它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可以不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二、适用监视居住注意什么(一)监视居住适用过程中不能侵犯第三者的权利法律明确规定,被监视居住的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绝大多数是与家庭成员生活在一起,这就导致生活在这个住所里的其他家庭成 员的日常生活也处于监视之下,他们的生活隐私也受到了一定的侵犯。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解决这个问题,因此笔者建议: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监视居住的地点应作修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有住处且“单身居住”的就对其住处实行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住处或有住处但“混合居住”的就应指定住处实行监视居 住。(二)对适用监视居住的对象应另行增加几种情形监视居住作为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其有自己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三)三机关对监视居住的执行应进一步规范1、要严格监视居住场所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在其固 定的住处,如没有固定住处的,司法机关可以指定居所。实际操作中侦查机关往往不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没有固定住处,为了方便办案,通常指定居所进行监 视。办案单位不仅要承担大额的住宿、伙食、监视费用,同时还伴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自杀的风险。2、公检要进一步加强合作。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在监视居住执行的合作机制不完善、公安机关警力有限等问题,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监视居住的决定大多派人执行便了事,监视居住实际上是由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执行,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3、 要加强对监视居住的监督。检察院对监视居住过程中发现的不规范行为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以保证法律的公正实施,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 犯。针对三机关对监视居住的规定存在重复决定情况,导致监视居住期限过长的问题要尽量避免。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发现不当监视居住的要通报相关部门,同时严把 刑期折抵关,对监视居住一律不得折抵刑期。对于被依法采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是不尽快的通知其家属,可能会引起其他的一些问题。所以法律中对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家属的时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格外要注意,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时候,只有无法通知这一种情况下,其余的都是需要在24小时内进行通知。
  
  
  


·男方申请离婚孩子跟男方女方岀抚养费吗,抚养费计算
      离婚纠纷一般就来自于财产纠纷和抚养权纠纷两种,其中抚养权的分配是争议比较大的,根据孩子的情况以及个人的条件一方会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另一方则获得......

·离婚调解后财产的分割还可以进行反悔吗?
      离婚调解后财产的分割还可以进行反悔吗?如果只是对原有财产部分,是不能变更的。只有当发现新的末被分割的财产,才能从新提出。人民法院的调解书送达......

·夫妻财产代理权的规定是什么?
      一、夫妻财产代理权的规定是什么?夫妻财产代理权的规定是家事代理权的行使主体便是夫妻双方,不论夫妻双方采用何种财产所有制,夫妻双方都享有这种......

·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措施有哪些?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1、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2、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

·婚前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婚前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婚前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

·女方嫁妆钱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
      女方嫁妆钱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女方的嫁妆一般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除非两家之间有着明确的约定的话也有少部分是按照个人财产的处理的。其实涉及到......

·对方不同意离婚怎么起诉离婚
      对方不同意离婚怎么起诉离婚1、写民事诉状,第一部分写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写诉讼请求;第三部分写事实与理......

·一、男女结婚彩礼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男女结婚彩礼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因为各地的风俗不同,所以给付彩礼后产出的结果也各不相同,例如,有些地区彩礼是给付女方父母的;有些地区彩礼虽......

·妻子有外遇离婚财产怎样判?
      婚姻是两个相爱的人的结合,但是如果双方在生活的过程中出现各种矛盾而不能持续下去时,往往会选择结束婚姻,而离婚后又又财产问题、孩子的飞扬问题等......

·怀孕期间离婚协议书怎么写
      因为要加强对怀孕期间女性的保护,因此我国规定了,在一般情况下不允许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提起离婚诉讼,但是有特殊情况的则例外。另外,要是双方充分......

·有配偶者与外国人结婚重婚吗?
      有配偶者与外国人结婚重婚吗?这种情况算重婚,构成重婚犯罪,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离婚赔偿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离婚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