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意外死亡赔偿非工伤的标准是什么?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一、意外死亡赔偿非工伤的标准是什么?非工伤造成的意外伤亡,用人单位应按非因工死亡的标准支付相应的待遇。非因工死亡人员的待遇,包括两项: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二、哪些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三、认定工伤的期限要求是多久?1、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30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至于何为“特殊情况”及何为“适当延长”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酌情认定、决断。上述期间内,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始得直接申请工伤认定。2、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时限:1年,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该期间为除斥期间。综上所述,职工在单位意外死亡,经过认定不是工伤的,单位也会给一定赔偿,主要是抚恤作用。家属可以拿到两笔赔偿款,丧葬费是死者的月工资的两倍,而抚恤金是六倍到十二倍。家属可以凭借死者身份证、劳动合同及死亡证等材料,向单位要求赔偿。
  
  
  


·员工不称职辞退需要支付补偿吗?
      员工不称职辞退需要支付补偿吗?一、员工不称职辞退需要支付补偿吗?辞退能力不足员工是不需要支付补偿金的,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签完劳动合同后辞职怎么办?
      签完劳动合同后辞职怎么办?劳动者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是不可以随时辞职的,劳动者辞职的,只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

·资金紧张用工资贷款怎么贷?
      资金紧张用工资贷款怎么贷?资金紧张用工资贷款怎么贷?工资贷款是指按借款人月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向借款人发放的以其个人工资收入作为还款保证的......

·年中华人民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
      年中华人民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

·一、工伤认定之前的请假算是工伤假吗?
      一、工伤认定之前的请假算是工伤假吗?事故还未进行工伤认定之前,那么是不能判定为工伤的,员工在此事请假是不能算工伤假的。1、工伤,因治疗康复期间......

·公司能否任意安排员工加班
      加班也就是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外继续工作,在生活节奏越来越快的当今社会,一些企业由于业务的需要会安排员工加班,虽然由很多公司都会安排员工加班,并......

·单位报工伤都需要走哪些程序 程序如下:
      单位报工伤都需要走哪些程序程序如下:1、工伤认定;2、劳动能力鉴定;3、按鉴定结论索赔。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

·现在劳动者旷工的现象是屡禁不止,甚至有的劳动者在旷工后就会提
      现在劳动者旷工的现象是屡禁不止,甚至有的劳动者在旷工后就会提起辞职。对于旷工辞职的劳动者,大部分用人单位都会支持的,那么旷工离职有什么后果?对......

·新入职扣押半个月工资,单位是否违规?
      新员工入职后,会和单位签署劳动合同,其中规定了工资标准及发放形式。按照规定,工资不能隔月发放,现在不少单位对新入职的员工,都采取扣押半个月工......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年限签多久
      我们都知道,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那你知道,如果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应该签订多......

·一、工地临时用工有没有误工费?
      一、工地临时用工有没有误工费?1、临时工是一个俗称,不是法律名称,所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临时工也是劳动者的一......

·现在很多街道和社区都成立了劳动保障事务所,如果辖区内的居民在
      现在很多街道和社区都成立了劳动保障事务所,如果辖区内的居民在办理失业登记、养老保险申请等方面有不懂的地方,可以找当地劳动保障事务所咨询。那么......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