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分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分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无效,根据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登记的分公司属于“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其他组织可以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合同,从而成为合同主体。《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该条第4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29条的规定处理。在实践中,由于分公司占有和使用的财产归属于总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总公司在经济上统一核算,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即使分公司有能力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实际的和最终的责任承担者还是总公司。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分公司不能作为独立的被告来承担责任。司法实践多是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判决共同承担责任。因此,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既不是承担连带责任,也不是承担补充责任,而是直接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无需先向分公司主张,可直接要求总公司偿还债务。只有总公司才可以对分公司的相关事项签订合同,涉及到重大事项或者合同的签订,还需要由总公司的股东大会进行研究,并形成决议后由分公司执行,分公司直接对外签订的合同是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的,因此是无效的,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而定。
  
  
  


·试用期公司解除合同要提前3天通知么?
      试用期为用人单位和新员工之间提供了又一次双向选择的机会,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和新员工都有权做出去留的决定。如果用人单位想要解除合同不再雇佣新员工......

·公司情况说明格式范文是怎样的
      公司情况说明格式范文是怎样的?公司情况说明是一种常用的文书之一,一般说明的内容主要是根据对方的要求来写,因此公司情况说明的内容和格式都略有区......

·公司法关于股权的规定有哪些
      股权是股东所享有的一种权利,股权代表了股东所享有的管理权,分红权等等。公司法关于股权的规定有哪些1.股权是一种确定的权利,作为出资人的的股东通......

·公司法股东会记录的规定是怎样的?
      您都知道的是公司的话肯定是需要召开公司的股东会的,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一些记录,这些记录对于日后做出公司决议都是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的。但是很多......

·公司注册的经营范围怎么写?有哪些
      公司注册的经营范围怎么写?有哪些许可范围?作为公司基本证件之一的营业执照,其上面简明扼要的展示了我们公司的很多重要的基本信息,其中就包括我们......

·根据我国是否公司法诉中保全要提供担保?
      根据我国是否公司法诉中保全要提供担保?当代社会,普通老百姓都知道的是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一些事项还是比较广泛的,比如说在公司法中规定的诉讼中保......

·公司法对注册资本使用最低限额有何规定?
      一、公司法对注册资本使用最低限额有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注销公司需要什么资料?
      注销公司需要什么资料?一、注销公司需要什么资料公司注销需要的资料主要是: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2、股东会决......

·上市公司需要的条件有几种
      上市公司需要的条件有几种一、上市公司需要的条件有几种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

·公司注册资本是什么意思
      公司注册资本是什么意思每家公司都有自己的注册资本,有的多有的相对就要少一些,这是成立公司必须要有的资本。如今,我国对公司注册资本采取的是认缴......

·隐名股东股东确认之诉讼规定是什么?
      隐名股东股东确认之诉讼规定是什么?隐名股东股东确认之诉规定是以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和委托合同纠纷为案由进行起诉,符合立案条件的法院会予以受理案件,......

·股东连带清偿举证责任由谁来主张?
      股东连带清偿举证责任由谁来主张?一般情况下,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由于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