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离婚前夫妻共同债务谁承担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一、离婚前夫妻共同债务谁承担?
  
  
  1、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应该由男女双方平等地分担,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男女一方婚前、或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但是,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对财产分割问题及债权债务的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理,对原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以此来对抗其他债权人的权利主张。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
  
  
  ⑴必须存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领取结婚证之日起到离婚之日或一方死亡止。
  
  
  ⑵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夫妻双方为维护共同生活的需要引起的债务;一类是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共同生产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
  
  
  ⑶夫妻共同债务是一种连带债务,夫妻关系是一种共同共有关系,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这种共同共有的性质,决定了夫妻共同债务为连带债务。
  
  
  ⑷)夫妻共同债务责任是一种对外责任,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责任是相对于夫妻双方之外的债权人而言的,因而是一种外部责任,夫妻一方在清偿了全部债务而使另一方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后,在夫妻之间产生了新的按份之债,履行了全部债务的夫妻一方,在离婚时有权就超过其应承担的部分向另一方请求偿还。
  
  
  夫妻之间的债务问题还牵扯到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可很多夫妻决定离婚的时候也不会专门的去通知债权人,因此,有些债权人就可能因为夫妻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对债务不管不顾,这样无形中就导致了债权人在讨债的时候可能会比较困难,但离婚不能成为逃避债务的手段。
  
  
  
  


·债权债务清理协议书的范本
      债权债务清理协议书的范本债务受让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承包合同债权债务由谁承担?
      承包合同债权债务由谁承担?关于承包企业在承包期间发生的债务纠纷如何确定诉讼主体和承担责任的问题。对具备法人资格的乡镇、街道集体企业在实行风......

·公司欠债后倒闭股东要负担吗?
      公司欠债后倒闭股东要负担吗?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

·刑事诉讼法不起诉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我国司法机关在接到公民的举报或者是报案以后,对报案的材料都会进行审核,如果没有什么特殊情况的话,一般检察院都会进行立案起诉......

·合同债权债务不得转让的情形
      合同债权债务不得转让的情形一、合同债权不得转让的情形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包括以下三种:(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

·疫情银行贷款延期一个月吗?
      疫情银行贷款延期一个月吗?疫情银行贷款延期的时间在法律上并未确定,应当协商进行认定处理,一般可以延长到疫情结束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

·传销罪追赃回来的赃款怎么处理?
      早些年,我们常常听说某地破获传销案件,端掉传销据点等新闻,传销于公众而言就像社会的毒瘤,让人一旦陷进去,就再难出来。近几年,我们很少听到传销......

·私人间借钱利息是怎么规定的
      私人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愿协商,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资金,借款人在约定或法定的期限内归还借款的行为。它的利息关系到借贷双方的利益,对于利息的......

·店倒闭银行贷款没还上怎么办
      店倒闭银行贷款没还上怎么办?店倒闭银行贷款没还上怎么办?一、在正常经营中,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

·民间借贷案件的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典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之间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

·子女可以继承父母的债权吗?
      子女可以继承父母的债权吗?债权是遗产的一部分,可以继承。作为遗产的债权,必须是在继承开始时已经存在着的债权,如果在继承开始后才产生的债权则不......

·非借款人本人签名有什么风险
      非借款人本人签名有什么风险一、非借款人本人签名有什么风险向他人借款时,根据出借人的要求,借款人会出具亲笔书写的借条,或者在他人已经写好的借......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