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代位诉讼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吗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代位诉讼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吗??代位诉讼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对债权人本人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因此,债权人可以直接从行使代位权所得利益中受偿。本解释第19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基于此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作预付的诉讼费用直接由次债务人负担。而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作支付的其他费用,如差旅费等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本解释第21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代位权的行使以满足债权人本人的债权为限度,如果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超出债权人的债权额的,对超出部分,债权人无权代债务人行使;如果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不足清偿债权人的债权额的,对不足部分,债权人无权要求第三人清偿,只能另行起诉债务人。二、债权人代位权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于代位行使的前提条件、范围及代位权诉讼等一系列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的职能主要是保全债权,弥补强制执行法的不足。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第一,须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权利。如果债务人对他人没有权利存在或者曾经存在的权利已行使完毕,债权人则失去代位行使的权利,就无法行使代位权。债权人可代位行使的债务人的权利是受法律限制的,《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535条第2款明确将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限定于债权,且须为到期债权。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由法国《民法典》在立法中最先确立的。我国《民法典》第535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他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代位行使的前提条件、范围及代位权诉讼等一系列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任何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建立,都是希望能通过此行为,使得自己的财产收入有所增加,由于一个债务人可以与多个民事主体建立关系,故而为了使得多方的权益都得到保障,我国法律规定了可以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故此在司法中关于代位权的纠纷也是比较多的。
  
  
  


·委托贷款利率上下限是如何确定的?
      委托贷款利率上下限是如何确定的?一、委托贷款的概念委托贷款是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机构(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

·民间借款合同生效时间是多久
      民间借款合同生效时间是多久很多银行缩紧银根,对于贷款的限制逐渐加大。随之而来的是民间融资压力加大,民间借贷增多。随着法治思维深入人心,民间借......

·诉讼讨债要的证据都有哪些
      诉讼讨债要的证据都有哪些欠款发生后,在借款协议中约定的还款日期到期时,债务人应该按期还款,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偿还债务,债权人就要积极讨债,以......

·股权转让款夫妻债务有哪些依据
      股权转让款夫妻债务有哪些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没有特别约定或无证据证明该债务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的情形......

·个人贷款多久能批下来
      一般情况下,银行贷款5-7个工作日可以审批下来。如果是抵押贷款,相对于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在审核方面,较为复杂,涉及的流程较多,自然审批下来就需要......

·关于离婚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处理是怎样的?
      关于离婚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处理是怎样的?1、夫妻个人财产不得分割。2、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男女......

·应该怎样防范欠款纠纷?
      应该怎样防范欠款纠纷?一、应该怎样防范欠款纠纷欠款预防机制应当贯串始终,而不应临阵磨枪、临时抱佛脚!企业可以做到:1、掌握合同起草权,在不......

·离婚处理中债务怎样划分?
      离婚处理中债务怎样划分?夫妻双方签字的债务应当根据债务的认定情况来分割,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

·公安部罚没款规定最新是什么?
      公安部罚没款规定最新是什么?公安部罚没款规定,设立考评指标应当依法、科学、有效、统一,要取消不科学、不合理的考评指标,禁止将“罚没款数额”、“行......

·逼迫受害人出具借条有效力吗
      逼迫受害人出具借条有效力吗1、在受到威胁、胁迫、恐吓的情况下所写的借条无效2、其内容不属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受法律的保护。但被逼迫人在解除......

·公司法人的债权债务有公司承担吗
      公司法人的债权债务有公司承担吗公司债务是民法中债务概念与公司的简单组合,是指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公司贷款、应付账款、未付款的......

·债务人欠钱不还还耍赖怎么办
      债务人欠钱不还还耍赖怎么办一、债务人欠钱不还还耍赖怎么办?1、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的条件是:1)有权提起督促程序的,只能是债权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