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离婚房产分割法律有做出限制性规定吗?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一、离婚房产分割法律有做出限制性规定吗?离婚房产分割法律有做出了必须要平等分割等的限制性规定,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二、夫妻房屋共有性质的认定共有分为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房屋共有性质决定分割原则,因此在分割时应先对房屋共有之性质进行界定。(一)已明确登记的共有财产的性质认定我国对不动产的权属采取登记公示主义。房屋属于不动产,行使房地产相关权利的惟一依据为产权证书。物权法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规定,共有人应当领取房屋共有权证.以取得法律直接保护。房屋共有权证为房屋权属证书的一种,共有人一旦取得房屋共有权证.即取得了该房产的物权,共有人可以通过申请取得共有权证,体护自己的权益。因此,已明确登记的共有财产,应以房产证上记载的内容确定其权属性质。(二)未经登记的共有财产的性质认定对于未经登记的共有财产的性质认定,我国法律上有不同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第 88条规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这表明,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按份共有,一般应认定为共同共有。而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则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这表明约定不明的情况下,除共有之间有法律认可的特殊家庭关系外,应视为按份共有。从法律适用角度来看,物权法实施在后,这表明现行的法律对于未经登记共有财产性质的认定,除有约定或特殊的家庭关系外,一般应视为桉份共有,而不是共同共有。(三)产权登记与真正权属不一致情形产权登记是一种依当事人申请进行的登记,是物权对外公示的一种重要方式。不动产权属证书作为权利的外在表现形式,只具有推定的证据效力,对外仅产生以公示的方式表彰和说明房产权属的特定作用,与实际权利状况有时并不一定完全吻合。如果权利关系人提供足够证据证实不动产登记的权利状况与实际状况不相符时,即应依法确认不动产物权的真正归属。如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有的房产虽然在夫妻一方名下,但仍然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有的房产作为遗产时虽然只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但却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现实中,恋爱情侣为结婚而购置房产,其登记的所有权人与实际投资者并未完全一致,有的可能是双方共同出资而只登记所有权人为其中之一,有的甚至一方完全没有出资也登记在自己名下。故不动产权属登记是确定物权的最重要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也可能存在例外情形,即房屋的产权登记与字际权属人可能出现不一致情形,这时其权属的确认则要综合各种证据情况进行最终确定,并且在分割财产时应尽量体现公平原则。很多夫妻在结婚后居住的房屋,都是属于共同财产,由于在一般的情形下离婚时双方都不能就房屋的分割达成协议,存在着很多的纠纷,故此我国立法机关也制定了与房屋分割相关的规定,离婚的男女双方,可以参照这些法律的规定去处分房屋。
  
  
  


·哪些商品房不可以过户,什么样的商品房不能过户
      哪些商品房不可以过户,什么样的商品房不能过户一、哪些商品房不可以过户办理商品房的交易过户手续从法律规定及行政规定来看,都是最简单的,但经济......

·房屋质量有问题能否退房
      购房时,面对林林总总的法律问题,购房者往往一筹莫展,比如,房屋质量有问题能否退房呢?其实,对于购房者来说,退房无疑是在买到质量不合格的房屋时......

·买房子首付怎么算的
      买房子首付怎么算的在首套房的情况下,购买新房并且面积不超过90平米的缴纳首付可以最低为20%;在二套房的情况下,购买房产的最低首付为60%;三套房的情......

·楼房抵押贷款需要什么手续办理
      抵押贷款流程:1.借款人提出申请,递交相关资料。2.进行房产评估、贷前调查、审批。3.审批通过,办理抵押登记手续。4.发放贷款,借款人按合同定期归还......

·二手房中介居间合同欺诈有哪些情形?对策有哪些?
      生活中人们为了方便,常常会通过中介购买二手房。然而有时候会出现纠纷,这时候需要用法律来维护我们的权益。在本文中主要介绍如何应对中介的各种欺诈......

·夫妻离婚房产有必要公证吗?
      夫妻离婚房产有必要公证吗?还是非常有必要去公证的。无论是通过法院调解离婚还是判决离婚,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和民事判决书都是具有法律强制约......

·办假离婚卖房子的流程
      假离婚,即虚假离婚,指的是夫妻中有一人或者两人本来都没有离婚的想法,但却决定解除夫妻关系的行为。从道德上看,任何人都会觉得假离婚是不对的,但......

·房屋买卖合同撤销流程注意事项是怎样的
      房屋买卖合同撤销流程注意事项是怎样的遗漏或错误追加当事人(1)应当追加的情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必须适格,且不能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

·离婚协议书房产归子女是否有效?
      随着现在离婚率的大大提高,离婚的人也越来越多,那么在离婚的时候面临的一个复杂问题就是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在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当中的规定是不一......

·征收公告发布之前,建造房屋属于抢建吗?
      一、征收公告发布之前,建造房屋属于抢建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6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

·婚后房产离婚后如何分割
      婚姻是爱情的归宿,但有一部分人婚后生活在一起发现彼此不合适而离婚,离婚就涉及财产分割,房产分割就是财产分割重要的一部分,那么婚后房产离婚后如......

·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用?
      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用?  一、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用  1.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分和设施在损坏之后的维修与更换。  2.房屋主......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