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股东出资在现金流量表中怎么填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股东出资在现金流量表中怎么填
  
  一、股东出资在现金流量表中怎么填
  
  归还股东投资款的流量主要的用途是用于投资,如果是收回钱的公司,在现金流量表上的“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那里填。股东出资款项不能经由“股东借款”方式全部抽回,否则会导致公司的资本不足,使得公司无法再基础经营。
  
  二、股东借款出资和股东借款的风险
  
  1、认定构成抽逃出资的依据或者其基础,并非该借款通过了银行等金融机构这一表象,而是一旦这种借款通过了银行等金融机构,则可以认定该借款可能是真实存在的;
  
  2、股东向公司的借款或拆借资金是否构成抽逃出资的认定,宜结合股东的主管方面加以综合权衡。若公司股东在设立公司之时,就准备在公司成立之后将公司的注册资本借回,而在公司成立之后,果然实施了将注册资本借回的行为,或者股东以借款或委托投资等名义,将注册资本抽回,并长期在公司往来帐上挂账而不将抽逃的资金返还公司,就可能涉嫌构成抽逃出资。
  
  3、“合法”应当是指借款程序、借款内容、借款用途、债权债务关系合法等。如:股东借款在不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应当经过全体股东同意,并履行法定程序,股东借款应当与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并依法履行借款人的权利、义务,按期还本付息,股东借款数额不应超过其股份数额,借款时间不宜超过1年,对于借款进行了必要的财务账务处理,股东的借款不应当出现有损于其他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等。
  
  相关规定:
  
  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1、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不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出资者或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15%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15%的罚款。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15%的罚款。
  
  2、《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邀出资金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佰万元以上并占其应邀出资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综上所述,股东的出资在公司中的相关表中都是有记录的,而且现金流量表的投资活动范围都是比较广的,同时也会对投资受到的现金进行收回,当然其中也主要反映了企业在长、短期的投资当中的一些现金流水。
  
  综上所述,股东的出资在公司中的相关表中都是有记录的,而且现金流量表的投资活动范围都是比较广的,同时也会对投资受到的现金进行收回,当然其中也主要反映了企业在长、短期的投资当中的一些现金流水。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公司上市一般需要多长时间?
      公司上市一般需要多长时间?我国现在的公司越来越多,有知名度高的,也有新成立的公司。在一些公司符合一定的条件后,就可以进行上市,来赚得更多的利......

·我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手续有哪些?
      我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手续有哪些?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手续1、召开公司股东会议,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研究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

·上市企业融资案例带来的启示是什么?
      企业的健康运作必须有强大的资金作为支撑,阿对于上市企业来说,经营发展过程中也会暴露出资金短缺的情况,这样,当自有资金不足的时候,就需要对外融......

·公司法中的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法中的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是怎么规定的?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人以上合伙设立的企业。目前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因此许多人都想要抓住机会设立属于自己的企......

·上海外资企业增资流程?
      上海外资企业增资流程有哪些一、上海外资企业增资流程有哪些上海外资企业增资流程有以下几点:1、开立股东会股东同意此次公司增资,并出具股东......

·公司经营范围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经营范围的规定是什么一、公司经营范围的规定我国《公司法》第12条明确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法为股东担保的法律规定包括哪些?
      公司法为股东担保的法律规定包括哪些?在当今这个社会,公司法是规定公司运营以及跟公司相关的一些事项的法律。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公司法规定的内容......

·对于从业人员来说一旦自己因为个人原因不得不离开所属企业时
      对于从业人员来说一旦自己因为个人原因不得不离开所属企业时,相关的公司就会发放一定的代通知金,代通知金的发放是国家有关法律的要求,体现了所属企......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律师可以做公司法定代表人吗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律师可以做公司法定代表人吗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律师可以做公司法定代表人吗(一)、否定观点:不可以。依据:《司法部对关于......

·设立私募基金公司的条件
      设立私募基金公司的条件一、私募基金的设立条件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2、名称中......

·公司变更登记谁申请?
      公司变更登记谁申请?找专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知识产权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土地房产律师公司经营律师任何公司企业都有明确规范的规章制度。对于......

·股东可以把股份转给法人吗
      可以。股东之间股权转让需召开股东会,形成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然后,持相关资料到工商部门办证窗口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公司......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