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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多数交警部门采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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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多数交警部门采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案件中,签发事故责任证书最基本的原始材料是:
  
  第一,事故双方的身份、驾驶执照、驾驶证书和保险单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如果车辆涉及的报告需要测试;
  
  第三,交警对事故现场的调查图纸,以及询问双方或证人的记录。对于交警在发放证件时,将按照“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和原则作出确认。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调查、检查、鉴定后,根据当事人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影响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事故责任认定:
  
  如果一方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当事人逃逸,致使现场发生变化,丢失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核实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制造现场或者销毁证据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因一方或者多个当事人过失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根据行为对事故发生的影响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二次责任;
  
  没有任何一方有任何导致交通事故的故障。这是一起交通事故,各方都没有责任;
  
  一方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另一方不承担责任。
  
  2、事故责任认定书:
  
  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作出交通事故确认书。
  
  因交通事故而逃逸的,应当在事故所涉人员、车辆被发现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确认文件。
  
  对于需要检验和认证的,应在检查,鉴定或复验后五日内作出交通事故证明,并确认鉴定结果。
  
  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申请出具交通事故鉴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1日内出具交通事故鉴定书。自收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书面申请之日起0日内。
  
  3、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证明只是一种民事诉讼证据。在交警调解当事人的共同申请中,信件的认定是当然依据;在民事赔偿法院诉讼中,事故责任认定只是更重要的证据之一,不再是法院依职权审理案件的依据。
  
  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证据证据,根据与责任负担不同的责任比例作出判决。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的责任分工是基于证据的证据,而不仅仅是基于交通事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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