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发生车祸只能向被告住所地起诉吗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发生车祸只能向被告住所地起诉吗1、发生车祸当然可以向被告住所地起诉。根据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制度,被告住所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照经常居住地确定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并在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当交通事故案件存在数个被告的情况下,其中任何一个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2、但是也可以直接在侵权所在地法院起诉。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和侵权行为发生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述法院均拥有此交通事故案件的管辖权。当交通事故的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与原告住所地一致时,原告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3、在级别管辖上,下列交通事故纠纷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1)重大的涉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3)重大的涉港、澳、台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4)诉讼标的今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经济纠纷案件。二、交通事故诉讼时效交通事故致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的,其民事诉讼的时效为1年。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其民事诉讼时效为2年。既有人身伤害又有财产损失的,诉讼时效应分别计算。1、诉讼时效不是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的,而是从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的,只要你一直在向侵权者主张权利,时效就不开始计算。2、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的规定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伤情明显的,应从伤害之日起计算,伤情需要治疗的,应从治疗结束之日起计算,因为这时,受害人才知道被侵害了那些权利。伤情当时不能发现的,应从伤情被发现之日起计算,当然,得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后发现的伤情为交通事故所致。3、对于交通事故,如果涉及到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一年,没调解的自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第二天计算,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后双方参加调解的,自调解终结之日起第二天计算。如果没有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对于二00四年七月一日后的交通事故, 可以不经过调解直接起诉。发生车祸之后,当事人之间可能会因为赔偿问题产生纠纷,这个时候作为受害者一方,可以在规定的诉讼时效之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向肇事者索赔。而在一般情况下,原告是去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而被告住所地一般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照经常居住地确定住所地。
  
  
  


·河南车船税新标准是什么?
      河南车船税新标准是什么一、河南车船税新标准是什么1、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每辆车年税额为180元(全国的浮动幅度为60元~360元);2、1.0升以上至1.6......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交通事故误工费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误工费赔偿,以受害人有无收入来源为评判标准,是采取的劳动能力丧失赔偿制度,不以年龄进行限制。同时,老年人参加生产活动也符......

·一、交通事故死亡有没有误工费?
      一、交通事故死亡有没有误工费?交通事故死亡家属可以索要误工费,一般来说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主要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

·现在到处都可见到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只能适
      现在到处都可见到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只能适当的减少。新拿到驾驶证的驾驶人员不要以为驾驶机动车就如此而已,其实还有很多需要去......

·北京机动车牌照出租合法吗?
      北京机动车牌照出租合法吗?一、车牌照出租合法吗车牌租赁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车牌属专车专用,非法定程序,不得私借......

·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飙车致人死亡应以何罪处罚
      飙车对于造成公众生命、财产损失的行为,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企业向股东借款需要交个税吗
      企业向股东借款需要交个税吗?不需要,股东借钱给公司不是应税行为,不需纳税。公司股东可以用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公司股东用个人的名义借款用于......

·一、交通事故协商赔偿有哪些赔偿项目?
      一、交通事故协商赔偿有哪些赔偿项目?1、医疗费: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按......

·偷税漏税交了罚款还用坐牢吗?
      偷税漏税交了罚款还用坐牢吗?1、偷税漏税交了罚款有可能不用牢,以为此时判处了行政处罚,可以认定为并没有构成刑事犯罪。2、偷税漏税的行政处罚标准根......

·一、鉴定交通事故误工期和护理期的流程是什么?
      一、鉴定交通事故误工期和护理期的流程是什么?1、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

·持刀抢劫私家车伤人初犯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持刀抢劫私家车伤人初犯量刑标准是怎样的?1、构成抢劫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