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诉送抚养费增加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一、诉送抚养费增加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可以要求增加。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应另行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该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二、抚养费案中当事人应提交哪些证据1、证明身份关系的证据,如身份证、户口本等;2、是否存在血缘关系的证据,如户口本,派出所证明等;3、是否存在合法收养关系的证据,如收养、送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登记等;4、自己生活状况的证据;5、被告收入的证据,如工资证明、收入证明等;6、父母是否已经死亡或父母是否无力抚养的证据,如死亡证明、残疾证明及收入证明等;7、收入是否显著减少及是否影响正常生活的证据,如工资证明、收入证明及现在生活状况的证明等。根据法律规定,抚养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对方增加抚养费。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消费能力的提升,之前制定的抚养费支付标准可以存在无法满足子女抚养义务的情况,因此诉送抚养费增加显然是可行,但具体的增加数额或者支付标准应当在对方能够承担的范围之内。
  
  
  


·最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节选)规定
      最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节选)规定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零四十条??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一千零四十......

·一、财产在离婚时被转移怎么挽回?
      一、财产在离婚时被转移怎么挽回?如果已经转移,可以针对转移部分提起诉讼,被转移部分的财产,转移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

·一、三次传唤会自动离婚吗?
      一、三次传唤会自动离婚吗?首先,在当事人起诉离婚后,法院具体什么时间传唤被告,没有具体的时间规定,这要根据案件的审理过程去决定。《中华人民......

·根据规定在哪变更抚养权?
      根据规定在哪变更抚养权?孩子的监护权变更必须到法院,通过诉讼才行。二、女方如何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作为女方,以下情形争取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较......

·出轨一方起诉离婚法院怎么判
      出轨一方起诉离婚法院怎么判1、法院会根据离婚诉讼案件的审理原则首先对双方进行调解,如果无过错方对过错方的过错给予谅解,过错方也也愿意接受调解......

·双方同意变更孩子抚养权流程是什么?
      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时,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是常见的事情。如果双方通过商量达成共识再好不过,但是如果双方都想要孩子的抚养权,法院就要酌情而定了。那......

·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怎么判
      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怎么判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

·现如今,大家为了有更好的发展平台,毕业后我们都是往上海北京等
      现如今,您为了有更好的发展平台,毕业后我们都是往上海北京等一线城市跑,然后有的人就会想在一线城市安家,对于在一线城市买房,您应该都知道那是很......

·婚前财产是否等于个人财产
      就一方的婚前财产来看,实践操作过程中,我们通常都是认定为个人财产,然后进行处理的。但从法律上面分析,婚前财产是否等于个人财产呢?相信很多人都......

·离婚补偿金到期要怎么办
      离婚的时候,如果一方存在过错,另一方可以要求支付补偿金的,也是赔偿金,当然,补偿金一般都会约定一个时间一次性支付,那么离婚补偿金到期要怎么办......

·同居关系财产纠纷女方辩护词可以请律师写吗?
      一、同居关系财产纠纷女方辩护词可以请律师写吗?同居关系财产纠纷女方辩护词可以请律师写的。同居是一种不完全被法律保护的关系,因而如果产生同居......

·法院对农村夫妻离婚财产案件如何处理?
      近几年,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离婚率都有很大的增加。我们知道,夫妻双方如果选择离婚,应该对财产的分割作也协商,实践中财产分割很容易引起夫妻双方......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