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离婚财产分割证明公章是必不可少的吗?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一、离婚财产分割证明公章是必不可少的吗?
  
  
  不是,协义离婚,双方签名就发生法律效力,不需要到民政盖章。
  
  
  如果双方想到民政拿离婚证,在离婚证上才盖民政婚姻登记处的公章。协议书不用盖章。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注意事项: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有书面约定,或者有口头约定,双方没有争议的,离婚时应当按照相关约定处理,但是规避法律和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约定无效。
  
  
  (2)夫妻分居后,分别管理、使用和获得的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各自所有,但差额悬殊的,分得财产多的一方应当补足。
  
  
  (3)主张为一方个人财产的,负有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只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4)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分,但可能因为一方有过错等原因分配不等。
  
  
  (5)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的协议,在离婚后正式生效,且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不能以协议对抗第三人,如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债权。
  
  
  (6)离婚时一方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是误将个人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隐藏、转移的,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7)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分家析产的,可以先就离婚案件和已经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难以查清的财产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不影响离婚案件的审理。
  
  
  (8)属于事实婚姻的,财产分割适用正常离婚程序的处理方式;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财产分割协议书和民事判决书都是财产分割的有效证明,一般来说,民众个人可能也没有所谓的公章,所以在写好的离婚协议书也不需要再到民政局加盖公章。有两个人协商写好的财产分割证明书在一般的情况下是不允许轻易反悔的,之后也应该尽快的按照此证明书的约定完成相关的转移过户手续。
  
  
  
  


·对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行为,究竟是按《民法典》合同编的赠与处理,还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约定处理?
      无论夫妻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对方的比例是多少,都属于夫妻之间的有效约定,实质上都是一种赠与行为。问题是这种有效的赠与约定是否可以撤销......

·一、离婚财产纠纷再审申请书范本是怎样的?
      一、离婚财产纠纷再审申请书范本是怎样的?离婚财产纠纷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

·当前社会上,在什么情况下女方会在离婚时“净身出户”?
      当前社会上,在什么情况下女方会在离婚时“净身出户”?在司法时间中,离婚女方净身出户只有三种可能:第一,协议离婚,女方自愿放弃所有财产权;第二,......

·一般离婚诉讼标的是什么?
      一般离婚诉讼标的是什么?一般离婚诉讼标的是离婚时可以瓜分到的财产、孩子的抚养权等,若是在结婚之后还有出轨或者是重婚等的行为,此时离婚诉讼标......

·一、离婚后女方不要抚养费吗?
      一、离婚后女方不要抚养费吗?离婚后孩子如果跟随女方,女方是需要抚养费的。首先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无论是协议还是判决......

·讼离婚中夫妻分居几个月可以离婚
      在不同的离婚方式下来,法律中规定的离婚条件不同,而夫妻只有达到了规定的条件之后,那么才可以顺利的解除婚姻关系。而说到分居几个月可以离婚,如果......

·离婚可以要求赔偿吗,离婚赔偿金一般是多少?
      夫妻离婚要是因为一方有法定的过错,那么此时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的同时要求对方进行离婚损害赔偿。那么您知道这个离婚赔偿金一般是多少吗?我们整理了......

·打成骨折结婚六年离婚补偿多少钱
      打成骨折结婚六年离婚补偿多少钱需要根据当事人情况进行赔偿金额,这里物质损害主要包括由于身体、精神受到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

·抚养费法律上要支付到何时
      一、抚养费法律上要支付到何时《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分,负担费用的多少......

·新婚姻法离婚财产的分配规定有哪些?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婚姻法》将废止。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会牵扯到关于财产分割的问题,可是关于《民法典》中离......

·合法分居离婚的条件都有哪些
      说到分居离婚,其实这种情况下一般都是通过诉讼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的。而此时自然也就要满足法律中关于分居离婚的条件规定了,不过现实中很多想要以这......

·双方共同抚养孩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双方共同抚养孩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共同抚养孩子是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婚姻法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