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法加班费规定是怎样的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劳动法加班费规定是怎样的?加班工资怎么计算?
  
  加班费是很多员工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在为企业创造利润,甚至需要牺牲不少个人休息时间的时候,得到应有的报酬也是国家保障的权利,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劳动法加班费规定的相关知识。
  
  1、劳动法关于加班支付工资报酬的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计算基数
  
  根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加班工资是以工资作为计算基数的,所以要了解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首先要了解工资是由哪几部分构成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根据这个规定工资的基数应该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奖金和补贴,比如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级别工资、超产奖、年终奖、全勤奖以及饭贴和交通补贴等项目。计算加班工资的时候这些项目都应该累加起来。
  
  3、计算加班工资的时间标准
  
  加班工资都是以小时作为计算单位来计算的,因此要计算加班工资首先要算出小时工资。自 2008年1月3日起,月标准工作天数为 21.75。
  
  具体计算公式为:月工资性收入÷ 21.75÷8小时×加班小时数×150%(或者200%或者300%)
  
  4、特殊情况下的加班工资。
  
  (一)计件工资也有加班费
  
  计件工资的加班工资的计算。超过每天8小时每周超过40小时而完成的计件任务,单位已经支付了100%的工资,但是没有支付额外的50%(或者100%或者200%),这种情况下计算加班工资应该将该部分补充支付给员工。
  
  (二)综合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情况下的加班
  
  综合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主要是指企业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等原因,在一段时间内必须进行连续生产或工作,而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工时制度。单位实行这两种工作制度必须进行劳动部门的审批,如果没有审批仅有约定是不能实行的。
  
  综合工作制一般是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的,是否存在加班也是以这个周期的总工作时间和标准工作时间相比较多出的部分按照加班计算。
  
  不定时工作制主要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他们的工作时间较宽松,一般很难计算和统计加班时间。
  
  但单位如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则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即: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加班是一项辛苦的工作,在加班的同时可以得到不少于工资的收入也让广大加班族得到了安慰,得到加班费是法律规定的广大加班族的合法权益,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提供的劳动法加班费规定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

·什么是劳动关系归属地?
      劳动者在入职之后,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劳动者就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在实践中,有许多劳动关系纠纷是由于劳动......

·委托加工合同违约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委托加工合同违约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关于合同违约,可能大多数人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应该按照合同当中约定的违约方式来处理,可是有些特殊情况下导......

·辞职后的员工离职劳动合同怎么处理?
      辞职后的员工离职劳动合同怎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申请条件是什么?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申请条件是什么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并不是每一个建筑公司都有资格申请的,需要满足相应的资质才可以总承包整个房屋建筑工......

·工伤认定上诉案多长时间结案?
      当劳动者在工作的时候由于工作的原因遭受到工伤需要进行工伤认定,只有在工伤认定后得到的鉴定结果才能与用人单位协商工伤赔偿的事宜,但有的时候会因......

·劳动关系转移到新公司的主要流程是什么?
      劳动关系转移到新公司的主要流程是什么?劳动关系的转移主要包三大块:劳动事实关系转移、社会养老保险转移、医疗保险转移。(一)、关于劳动人事关......

·辞退员工当面结清工资吗
      辞退员工当面结清工资吗一、辞退员工当面结清工资吗用人单位辞退员工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应当在办理工作交接时一次性结清。《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一、申请工伤认定时效是多久?
      一、申请工伤认定时效是多久申请认定工伤是有时限的。不少事故受害人,因为不清楚申请认定工伤是有时限的,常常错过了最佳的时期,给自己带来很多不便......

·工程质量赔偿法律规定有哪些
      工程质量赔偿法律规定有哪些?工程质量的好坏是事关国计民生的大事,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将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以及人员伤亡,因此需要国家以法律法规的强......

·未签订劳动合同辞职扣工资吗
      未签订劳动合同辞职扣工资吗一、未签订劳动合同辞职扣工资吗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在先,劳动者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

·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