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工伤职工获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内容是什么?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一、工伤职工获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内容是什么?
  
  
  工伤职工有哪些工伤保险待遇的内容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主要部分,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工亡待遇,以及其他的待遇等。每一项工伤保险待遇都是有着明确的规定和计算方式的,对于赔偿的金额应该按照相关的标准进行计算。
  
  
  二、相关法律依据
  
  
  1、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用、康复性治疗费用、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
  
  
  (1)工伤医疗费用。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职业病,所需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康复性治疗费用。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费用支付也是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一般采用限额支付方式。
  
  
  2、伤残待遇
  
  
  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的,按照伤残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补助金。一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24~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2)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3、其他待遇
  
  
  其他待遇包括伙食补助、外地就医差旅费、停工留薪待遇等。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工亡待遇
  
  
  工亡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亡职工家属可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标准为48~6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规定,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
  
  
  (2)丧葬补助金。工伤职工家属可领取专项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其标准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可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抚恤金按工亡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支付。具体标准是: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供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只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职员在受工伤之后,若是经过专业的机构认定其伤情属于工伤,并且已经确定了伤情,那么就可以按照工伤保险待遇内容,向用人单位书面提出希望得到工伤赔偿的请求。此时职员若不能正常上班,还可以领取医疗费、误工费等。
  
  
  
  


·一、在校生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无效呢?
      一、在校生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无效呢?当然是有效的。这是因为在校生一般已经达到了《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并且其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也非《劳动法》规定......

·工伤认定没下来可以停发工资么?
      工人参加劳动,由于外界因素导致受伤的,基本属于工伤,要经过认定确定等级。工伤认定需要一定的期限,一般来说,劳动局会在六十日内出具工伤认定书。......

·劳动合同中是否应有试用期离职规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联系的纽带就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会约定实习期和劳动合同的期限,当然还有权力与义务等内容,那么,劳动合同中是否应有试用期离职规......

·如何计算员工加班工资 单位不支付加班费该怎么办
      如何计算员工加班工资单位不支付加班费该怎么办加班也就是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一般在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为8个小时,而超过了这个......

·收购后管理层会被解聘吗
      看具体情况:一、如果收购后,用人单位由于经营不善或者需要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确需裁员的,管理层会被解聘;二、不符合上述情况的,管理层不会被解......

·刚来外地工作五险一金怎么办理
      视情况而定。一、换城市后五险一金中的养老保险处理方式是:1、是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

·电力改造工程质保期时间多长?
      电力改造工程质保期时间多长?相信不用我说您都知道,电对于我们有多重要,晚上走在路上,如果没有电灯的照明,我们根本没办法看见路面,并且,这样......

·劳动合同的签订可以签一年吗
      您都知道,劳动者去公司工作的时候,用人单位往往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个时候,很多人就有疑问,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时间有没有限制了,劳动合......

·劳动合同到期降薪离职是否可以索要赔偿
      一、劳动合同到期降薪离职是否可以索要赔偿?不可以,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供给的新劳动合同降低待遇,劳动者不续签的话,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劳动......

·律师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方式有哪些?
      律师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方式有哪些?职工在工作期间,因为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等,有时候会和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职工往......

·做工伤鉴定体检费多少钱?
      劳动者要是在工作过程中会因为各种原因产生人身伤害,而想要此后获得一定的工伤赔偿的话,那么必须要先进行工伤鉴定。其中,进行工伤鉴定需要交纳一定......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有文件吗?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有文件吗?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文件的。但是需要履行一定的程序,比如说事先通知工会。二、程序......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