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逾期支付企业所得税产生的罚金怎么算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一、逾期支付企业所得税产生的罚金怎么算
  
  
  处罚超过2000元的,可以要求听证。对税务局处罚不复的,可以向他们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未按期申报的,税务机关按《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实践中要区分罚金、行政性罚款、经营性罚款。
  
  
  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1、首先,罚金是一种财产刑,犯罪的多样化决定了刑罚的多样化。如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等等。我国刑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罚金刑属附加刑的范畴。但罚金刑仍然具有国家强制性,适用对象特定性等刑罚的基本特征。单就罚金而言,同样属于给予犯罪的刑罚处罚。
  
  
  2、罚金以强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为内容,具有专一性。实质为国家剥夺犯罪分子对部分金钱的所有权。
  
  
  3、罚金的适用主体只有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罚金作为刑罚的一种,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对他人或单位适用。
  
  
  4、罚金只能对触犯刑律的自然人或法人单位适用。其刑罚性质,决定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对于触犯刑律的从事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则只适用相应的非刑罚方法。
  
  
  行政性罚款,是行政机关依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作出的行政处罚,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和强制性,如工商登记部门、税务部门、公安部门对企业的罚款;
  
  
  经营性罚款,可税前扣除,主要是根据经济合同或行业惯例,对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违约行为给予的惩罚,如违约金、银行罚息、诉讼费等。
  
  
  综上,罚金是依据《刑法》由法院等司法机关做出的,行政性罚款是行政机关依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做出的,经营性罚款是平等市场主体之间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的收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城管的罚款(行政性罚款)企业不得税前扣除。
  
  
  而企业支付企业之间的罚款如违约金、银行贷款逾期罚息、诉讼费、电力公司超量使用电力罚款等可以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以上内容告诉我们逾期支付企业所得税产生的罚金怎么算,在申请未及时报告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将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罚。如果纳税人没有提交纳税申报表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税款,或者来源代理人失败如果税务机关提交预扣税,他们将支付纳税申报表和相关材料。
  
  
  
  


·一、营业执照到期股东能否退股?
      一、营业执照到期股东能否退股?营业执照到期股东能退股,公司存续情况下的股东退出公司可以选择适用转让出资或者强制公司收购股份(又称公司股权回购)的......

·分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分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无效,根据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登记的分公司属于“其......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审批条件是什么?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审批条件是什么?一、从业资格的要求与取得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

·资源型股东享有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资源型股东享有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一、资源型股东享有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一)、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一个人可否同时在两个公司入职?
      一、一个人可否同时在两个公司入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款和第九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可以与两家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前......

·孕妇被公司辞退赔偿多少首先
      孕妇被公司辞退赔偿多少首先,公司并不能仅以员工怀孕为由,便要求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

·注册资本变更是否意味着要召开股东大会?
      注册资本变更是否意味着要召开股东大会?一、注册资本变更是否意味着要召开股东大会?注册资本变更需要开股东会,具体流程如下:1、开立股东会......

·当事人主动申请离职公司能不批吗
      一,当事人主动申请离职公司能不批吗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是没有权利不批准的,劳动者辞职,只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

·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形 (一)召开定期股东大会的情形
      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形(一)召开定期股东大会的情形1、有限公司(1)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2)股东会定期会议每两次会议之间的最......

·挂名空壳公司法人有何风险
      挂名空壳公司法人有何风险一、挂名空壳公司法人有何风险(一)、在民事、经济上:1、担任有两名股东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当公司对外负债时......

·什么是企业重组它的目的是什么?
      什么是企业重组它的目的是什么一、什么是企业重组广义的企业重组,包括企业的所有权、资产、负债、人员、业务等要素的重新组合和配置。狭义的企......

·公司合并的程序该怎么操作
      公司合并的程序该怎么操作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按照法定的合并程序,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