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哺乳期被辞退赔偿基数怎么算才合理合法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国家为了保障妇女权益,提高生育率,对产假的时间做了适当的延长,但是与此另一方面也为企业增加了相对于的负担,有的企业就不愿意录用女性职工,甚至在哺乳期对女职工做出辞退。关于女职工在哺乳期的相关规定1、我国为了维护女性的合法权益,国家法规明文规定在女性怀孕、生产、哺乳期期间单位不得擅自单方面的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也是不允许的。若是单位强制性的要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孩子满周岁之日,且照常支付工资。2、有单位在女性职工生产、哺乳期间违法辞退职工的,女职工可以要求单位赔偿经济补偿金,而且单位应支付女职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的两倍工资。单位支付的经济赔偿金,是按照职工工作的年限来进行赔偿的,职工工作每满一年可多领赔偿一个月的工资,如果工作六个月以上却没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下的就只赔偿半个月工资。3、但是若发生下列情况, 用人单位有权利依法解除与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关系:①要是其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②如果其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严重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单位也可解除合同劳动;③若是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定了劳动合同的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还对本单位的工作任务的完成造成了严重影响的,或者用人单位提出警示了之后,其拒不改正的;④还有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这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就可以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⑤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哺乳期的员工不允许辞退,但哺乳期过后单位是可以辞退的,但也必须提前三十天通知员工,否则也是要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的。⑥要是劳动期满,而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会自动续约直到哺乳期满为止。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综合以上,是律图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劳动法规定的哺乳期女职工的相关措施,您是否都已经了解了,如果您该对方面的相关知识还想了解的,可以登录律图网咨询律师!
  
  
  


·劳动部门工伤认定期限一般是多久
      关于工伤认定期限,其实主要包括了两种,即在申请认定的时候有一个期限,而之后受理了认定之后,相关部门作出认定结果也是有一个期限限制的。那具体来......

·劳动合同法如何保护企业?
      近年来,有部分企业认为《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保护过度,是导致了企业利润下滑、经济衰退的主要原因之一。尤其是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试用期到期可辞退员工吗?
      试用期到期可辞退员工吗?一、试用期到期可辞退员工吗?可以辞退员工,企业辞退员工,根据辞退的原因不同相应的补偿也不同。具体说明:1、无故辞......

·开除员工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开除员工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经商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因裁剪人员而与劳......

·如果产假中劳动合同到期应该怎么处理产假中劳动合同
      如果产假中劳动合同到期应该怎么处理产假中劳动合同到期的话应该自动延续产假结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

·受了工伤可以申请提前退休吗
      受了工伤可以申请提前退休吗工伤没有办理提前退休一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因公受伤,达到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逐月......

·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仲裁流程是怎样的
      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仲裁流程是怎样的仲裁程序分为受理、组庭、开庭、裁决四个阶段。1、受理阶段仲裁程序是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起始。......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辞职吗?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辞职吗?不是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三十天提出辞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有哪些内容?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是负责对辖区内用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的,在具体实践中,经常发生执法不当,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情况。为此相关部门制定了《关于实施劳......

·停工留薪期间工资:
      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的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一......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金的管理办法是什么?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金的管理办法是什么一个好的、质量过硬的建筑工程的诞生,不像您想的那么简单。在建筑工程建设初期,建筑方与施工单位会预留一部......

·工伤是指工人在工作期间遭受身体上的伤害而无法正常
      工伤是指工人在工作期间遭受身体上的伤害而无法正常工作的意外时间。遭受工伤后用人单位会对受伤人员进行补偿,那么黄石市老工伤保险待遇是怎么样的呢......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