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施救费是否含在车损险里面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施救费是否含在车损险里面施救费是含在车损险里面的。《中国人民保险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自燃;(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暴风、龙卷风;(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事故救援费可以分为标的车的救援费和三者车的救援费两种类别,如果发生的施救费属于标的车的,那就在车损险项下进行赔付,但是如果发生事故的该车没有投保车损险的话,那么保险公司是不会给予赔付的。因为车险理赔的施救费的标准是根据施救费的分类和各地的收费标准来决定的,所以对于施救费就需要按照施救的车辆分类为拖车费、吊车费和抢救打捞费。拖车费主要就是指把发生事故的车辆从发生事故的地拖运到维修点或者是停车点从而产生的费用;吊车费主要就是指对发生事故的车辆进行吊装从而所产生的费用。车险理的赔施救费车险上也有明确的要求。如果发生事故的车辆没有投保车损险,那么其所产生的施救费保险公司是不会给予理赔的。其次就是如果事故车辆在发生事故的过程中其车辆本身没有造成损伤,那么就需要提供施救和需要提交交管部门的证明材料,保险公司如果没有收到证明材料的话是可以拒绝理赔的。如果动车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者是允许其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如果发生意外事故从而导致第三者受到人身或者财产直接损毁的话,那么就必须依法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并且这些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被保险人的本车的损失和施救费同样也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交通事故工伤认定后单位不出医药费怎么办
      交通事故工伤认定后单位不出医药费怎么办可以要求单位垫付。《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

·大庆交通伤残鉴定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大庆交通伤残鉴定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大庆交通伤残鉴定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一级残疾1、级重度智力障碍。2、极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

·一、交通事故怎样划分责任?
      一、交通事故怎样划分责任?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

·发生车祸只能向被告住所地起诉吗
      发生车祸只能向被告住所地起诉吗1、发生车祸当然可以向被告住所地起诉。根据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制度,被告住所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中......

·异地违章停车被贴罚单,怎么解决?
      机动车在异地因为违章停车被贴罚单了,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马上去出具罚单的单位接受处罚。二是回到原籍等对方把违章信息上传以后再接受处理。如果没......

·交通事故责任不能认定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在生活和工作中,工伤是指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外部因素造成的意外损伤,虽然工伤是每个人都不愿意遇见的,但是如果避免不了就需要保持好心态,解决事......

·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区别是什么
      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区别是什么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区别有:发债主体和偿债主体不同。发债目的不同。所换股份的来源不同。对公司股本的......

·车祸误工费营养费怎么理赔
      车祸误工费营养费怎么理赔一、车祸误工费营养费怎么理赔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

·人防工程地下车库可以买卖吗
      人防工程地下车库可以买卖吗人防工程在生活中不难发现,由于城市的土地资源紧张和避免建筑面积的浪费,人防工程往往成为地下车库等设施。那么作为业......

·如果发生了比如交通事故之类的意外情况
      如果发生了比如交通事故之类的意外情况,劳动者就可能由于自身受伤的原因,无法像正常情况一样参加工作,导致误工。此时,就可以申请赔偿误工费,以维......

·发生交通事故,如何确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

·交通事故后什么时间出认定书
      公安交警部门在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过程中,需要实际对事故责任做出认定,区分当事人对此次事故需要承担的责任比例,然后才能说进行下一步的处理。那......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