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修订后的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一、修订后的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修订后的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解释是《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并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解释》施行前,经审查甄别确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案件,人民法院将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予以纠正。
  
  
  二、司法解释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最高法分别于2001年、2003年、2011年制定了三部婚姻法司法解释,总共82个条文,2017年2月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出台了补充规定,遏制了“假离婚、真逃债”的问题。但因配偶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大额举债,“被负债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背上沉重债务的问题日益凸显,人民群众强烈呼吁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说,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居民家庭财产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社会公众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家庭投资渠道也日趋多元,许多家庭的财富因此快速增长,因投资而产生债务的风险也在不断放大。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串通“坑”债权人,或者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坑”另一方等典型案例时有发生。这些因素叠加投射到家庭生活中,使夫妻债务的认定成为非常复杂的问题,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难度随之加大。原有法律、司法解释虽然已经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体系,防范了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和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的风险,但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举证证明责任等方面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吸引社会广泛关注。为着力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最高法制定出台了该《解释》。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男女结婚后不能否定夫妻双方的独立人格和独立民事主体地位,即使婚后夫妻财产共有,一方所负债务特别是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大额债务,也应当与另一方取得一致意见,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解释》的规定意在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实践中,很多商业银行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对已婚者一般都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到场签字。一方确有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到场,也必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否则不予贷款,这种操作方式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债务不能清偿的风险,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不会造成对夫妻一方权益的损害。
  
  
  虽然要求夫妻“共债共签”可能会使交易效率受到一定影响,但在债权债务关系形成时增加一定交易成本和夫妻一方的知情权同意权产生冲突时,因夫妻一方的知情权同意权,关系到地位平等、意思自治等基本法律原则和公民基本财产权利人格权利,应优先考虑。
  
  
  《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国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情况进行合法合理的修订是必要的。需要注意的是,在夫妻债务的分隔过程中,只能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分割,而个人债务不是能进行分割的,另一方有权拒绝承担对方的个人债务。具体的债务认定应当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进行。
  
  
  
  


·夫妻债务被起诉的流程步骤是什么?
      夫妻债务被起诉的流程步骤是什么一、夫妻债务被起诉的流程步骤是什么1、提交诉状申请立案债权人可以写一份起诉状然后递交到法院立案厅进行立案。......

·企业债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企业债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一、企业债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届满,丧失其依诉讼程序请求法院......

·保密协议条款包括哪些?
      保密协议条款包括哪些?一、保密协议应具备哪些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保......

·如何对待离婚贷款合同改名?
      如何对待离婚贷款合同改名?不能变更贷款人。所以房产证不可以更名。1、银行不会同意你们变更贷款人的。2、因为贷款中的房产无法变更产权,也无法......

·债务人的债权可以由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是哪些情况?
      债务人的债权可以由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是哪些情况?在一些债务关系中,债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可以代为行使债务人对于第三方的债权,从而减少自己......

·个人借款的风险包括什么
      个人借款的风险包括什么一、个人借款的风险包括什么1、口头约定。这种情况大都是在亲戚朋友、同乡、同事、邻居等熟人之间进行,他们完全依靠个人......

·离婚债务欠条的认定
      离婚债务欠条的认定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法官经常会收到很多虚假、伪造的欠条证据,这就给庭审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因此一定要正确认定欠条的效力,这......

·挪用特定款物罪刑事责任应该怎么承担
      挪用特定款物罪刑事责任应该怎么承担一、挪用特定款物罪刑事责任应该怎么承担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

·债务重组是什么,具体有什么方式
      债务重组是什么,具体有什么方式一、债务重组是什么?(一)债务重组的概念: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最新的内容有哪些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最新的内容有哪些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的发展和改革,使公司以及企业繁荣发展,公司注册数量越来越多,这也促进我国金......

·大学生大学欠钱不还怎么办?
      大学生大学欠钱不还怎么办?如果债务人确实不还钱的,债权人是可以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关于贷款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关于贷款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在诈骗类的犯罪当中,比较常见的就是普通的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然而这其中还包括了合同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贷......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