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有哪些
  
  一、不应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有哪些
  
  在一般情况下,下列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1、夫妻双方依《婚姻法》的规定,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此逃避债务的除外;
  
  2、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未经夫妻协商一致,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属个人所负的债务,如婚前个人的债务、一方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个人债务,不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或者是负债方失踪、死亡,均由其个人承担,另一方没有还债义务,当然,如果后来双方补充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
  
  二、哪些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第41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为共同生活或者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对于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所负债务是由于夫妻共同生活费用不足。不论债务最初是由谁出面借的,以谁的名义借的,只要所负的债务是因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致。
  
  (2)、所负债务是由于履行抚养义务,如抚养自己的子女或者孙子女等。
  
  (3)、所负债务是因尽赡养义务而产生的,如赡养自己的父母以及祖父母等。
  
  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在2018年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就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首先,一方在婚内对外有欠债的,另一方要是不知情没有签字,事后也没有进行追认的,那通常就是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除非这笔债务在合理的范围内,同时也是用于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那么才有可能按照共同债务对待处理。
  
  


·债务人欠钱不还逃到国外怎么办 一、债务人欠钱不还逃到国外
      债务人欠钱不还逃到国外怎么办一、债务人欠钱不还逃到国外怎么办?1、债权人要保留好具体的证据如借款借条等,经多次联系还是无效的情况下应该在诉......

·债务风险包括哪些内容,怎么避免借贷风险
      债务风险包括哪些内容,怎么避免借贷风险在经济交往中,很多交易都会存在风险。在债权债务方面,债权人也会面临一定的债务风险。具体来说,债务风险包括......

·被继承人债权债务处理范围有哪些
      被继承人债权债务处理范围有哪些一、被继承人债务的范围被继承人的债务属于遗产中的消极财产,又称为遗产债务。因此,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未清偿......

·公司贷款期间股权可以转让吗
      依据公司法公司的股权只能转让,公司卖了股东的股权仍然存在,没有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公司是不能转让的,转让时没有全体股东签字这转让协议是无效的,股......

·债权人碰上欠钱不还怎么办?
      可以起诉然后找知情人出面协调,乃至出庭作证;和对方接触或通话时,进行录音,当然若对方不予认可的,且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借款发生事实的,即便诉讼,主......

·欠钱不还起诉之后强制执行还是不还怎么办?
      欠钱不还起诉之后强制执行还是不还怎么办?欠钱不还可以带着相关证据材料去法院起诉欠债人。法院判决以后还是不还,可以去申请强制执行。如果以没钱为借......

·隐名股东可以随时撤回投资款么?
      隐名股东可以随时撤回投资款么?是可以撤回的,隐名股东当然享有公司股权,毕竟是实际出资人。如果想撤回资金就必须要转让股份,可是股份明面上在别人那......

·到法院起诉欠款的流程是怎样的?
      到法院起诉欠款的流程是怎样的?一、到法院起诉欠款的流程是怎样的?一起诉:二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7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法定条件的,7日内......

·公司的债权债务公示多久有效?
      公司的债权债务公示多久有效?一、债权债务公示期一般来说公司债权债务公示的有效时限是60天,但是实际情况多久还是得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来算。二......

·债权债务担保说明的范文 债权债务,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
      债权债务担保说明的范文债权债务,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

·离婚后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离婚后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旦夫妻双方的感情出现了裂痕就会导致离婚,那么当夫妻离婚后,肯定避免不了会对夫妻共同的债务方面的问题进行处理,这时候在......

·夫妻双方一方死亡债务怎么承担
      夫妻双方一方死亡债务怎么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明确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