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购房合同都有哪些违约金,情况有哪些?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一、购房合同都有哪些违约金,情况有哪些?
  
  
  购房合同产生违约金的情况有: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便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出卖给第三人;
  
  
  2、出卖人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3、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4、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房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3%,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二、购房合同违约金一般是多少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
  
  
  购房合同违约金担保合同当事人履行购房合同。由于购房合同违约金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开发商和购房者为了避免承担违约金,都尽量按照房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因此购房合同违约金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购房合同的顺利履行。
  
  
  买房一直是百姓非常关心的大事,在购房时需要签订购房合同,签订时购房者需要仔细阅读购房合同,尤其是关于违约情况的处理措施,一旦发生开发商违约情况的,可以按照合同款的最高百分之三十进行赔偿,但是如果购房者违约,开发商也是有权收取相应的违约金的。
  
  
  
  


·北京市作为一线城市,房价居高不下,很多家庭面临购房压力。除了
      北京市作为一线城市,房价居高不下,很多家庭面临购房压力。除了保障性住房外,北京市还推出了两限房,这种房子价格相对较低,并且户型方面有限制,一......

·一,租房协议模板需要注意什么
      一,租房协议模板需要注意什么1、查看出租人的房产证明和有效身份证明;2、审核出租人的《房屋租赁证》;3、签订租房合同时,应问清房租包含的内容......

·买卖房子肯定是要以实际取得了房子的所有权为目的,而在我国房子
      买卖房子肯定是要以实际取得了房子的所有权为目的,而在我国房子属于不动产中的一种,实际取得所有权需要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但现实中,有的人就仅仅知......

·房子修好欠钱不还怎么办?
      房子修好欠钱不还怎么办?一、房子修好欠钱不还怎么办?1、装修款属于债权债务关系,建议双方能协商解决,要求对方按照约定支付装修费用;2、如对......

·房屋中介费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房屋中介费的参考依据是什么一、房屋中介费的参考依据是什么?1、中介费:一般现金按1%,贷款按2%计收中介费。2、贷款服务费:按成交额1%收取。......

·购买共有产权房屋怎么办理过户?
      购买共有产权房屋怎么办理过户?购买共有产权房屋办理过户时,比单一产权人过户要复杂,需要每个共有权人都签署与售房有关的所有文件,如果买房人办理......

·农村无证房屋是违建吗
      农村无证房屋不等同于违章建筑。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

·棚户区拆迁残疾人的房屋按照多少比例?
      棚户区拆迁残疾人的房屋按照多少比例?一、棚户区拆迁残疾人的房屋按照多少比例?比例和其它人一样,就看要选择什么方式来进行置换;房屋拆迁对残......

·一、疫情期间免房租通知是法定的吗?
      一、疫情期间免房租通知是法定的吗?疫情期间免房租通知不是法定的,在疫情期间减免租金的,是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依据当地具体情况出台的地方政策,鼓......

·房屋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
      司法鉴定是一个安全可靠的机构,它将对鉴定物品给出专业的鉴定意见。不同物品会有不同的鉴定机构给予不同价格、方式、权威性质的鉴定。那么房屋司法鉴......

·一、房租出租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吗?
      一、房租出租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吗?不可以享受任意解除权,所谓任意解除权,是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约的解除权。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符条件的合......

·房屋质量检验的方法有哪些
      房屋质量检验的方法有哪些1、门(1)大门、房门的插销、门锁是否太长太紧(2)门插是否插入得太少、门间隙是否太大(特别是门锁的一边)。(3)门四边......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