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离婚不让女方探视孩子可以吗?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离婚不让女方探视孩子可以吗?首先建议你和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未解决可以根据婚姻法关于探视权的规定执行。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可见,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为此探视权的行使有了可靠的法律程序保证。解决了未修改前探视权行使无法定程序作保证的空白,对司法工作者解决此类纠纷和当事人行使探视权均提供了法律依据。当事人经民政部门协议的探视权行使或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的探视权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设置执行障碍,不得拒绝一方行使权利,任何一方侵犯对方权利,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其权利受到侵犯,对方都有独立的民事请求权和申请执行权。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综上所述: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具体的探视次数以及时间可由父母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判决。当然如果女方的探视对小孩的身心健康产生了坏的影响,可以申请由法院中止其探视权。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标准应是多少根据实际情况可能会有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标准应是多少根据实际情况可能会有以下情况要给子女抚养费: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2、虽未离婚,但夫妻因感情不和已分居......

·最新出台的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女方离婚财产怎么分
      最新出台的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女方离婚财产怎么分配制度进行了相关的规定。由于近年来人们婚恋观得转变。越来越多的离婚案件上升到法院,其中离婚案......

·新婚姻诈骗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新婚姻诈骗的量刑标准是什么?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

·我国法律规定如何自动离婚?
      我国法律规定如何自动离婚?没有自动离婚一说,离婚的方式只有民政局和法院诉讼离婚。采取后者的话,需要证据分居满2年,而且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这在......

·一、家庭财产和夫妻财产区分依据是什么?
      一、家庭财产和夫妻财产区分依据是什么?1、家庭共同财产发生的时间与夫妻共同财产不同,夫妻共同财产必须是发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家庭共同财产不是......

·夫妻都是在成年脱离原本自己的监护人之后与对方合法登记结婚的
      夫妻都是在成年脱离原本自己的监护人之后与对方合法登记结婚的,但是结婚之后可能就会产生另一种监护主体的问题,因为夫妻既然已经产生了法律关系是否......

·离婚给孩子抚养费标准是多少
      夫妻离婚对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也是很重要的,要是不处理好的话也会影响夫妻关系的解除。那实践中,对于没有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此时应该按照什么标......

·事实婚姻的责任是什么?
      事实婚姻的责任是什么?1、夫妻双方对子女有平等的抚育权利和义务。抚养、教育子女是夫妻双方平等的义务和责任,如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夫妻有平......

·假离婚回避官司赔偿会怎么处理?
      假离婚回避官司赔偿会怎么处理?发现夫妻双方假离婚回避官司赔偿时债权人可以同时向男女双方讨债,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有确切的......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何起诉争取抚养权?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何起诉争取抚养权?怎么向法院起诉孩子抚养权:起诉抚养权的前提是双方得离婚。1、你可以起诉离婚并要求小孩的抚养权,但最终......

·离婚小孩的抚养费怎么算
      其实现在大多数的家庭中仍然还是只有一个孩子,生育二胎的情况算是比较少的了。而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父母在孩子尚未成年之前就有离婚打算的话,此时......

·国家关于高空坠物的法律法规如何规定?
      国家关于高空坠物的法律法规如何规定?一、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