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如何认定双重劳动关系?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如何认定双重劳动关系?认定双重劳动关系主要是看是否存在法律当中所规定的一些特定的情形,具体的情形如下所述:1、劳动者下岗、工伤、病休职工重新就业,未转移档案关系,仍由原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劳动者未与前单位办理离职手续被其它用人单位重新聘用;3、与一个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在其它用人单位兼职,在不影响本单位工作的情况下,在休息时间到其他单位工作,从事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劳动。4、因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不规范,属于停薪留职、放长假、长期失去联系的劳动者到其他单位工作,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二、双重劳动关系的规定。于双重劳动关系中第一个劳动关系以外的关系,应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笔者赞同这种观点,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劳动力逐渐市场化,用工制度也逐渐走向多样化、灵活化,这给双重劳动关系的产生建立了条件与可能,它要求劳动者以一种更加灵活的方式就业,一个劳动者多种劳动关系并存是不可避免的。2、在现实中存在这样的状况,劳动者在保留与第一个单位的劳动关系前提下,又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这个劳动关系完全符合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前述所讲的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符合主体、从属性和劳动性质要求。3、双重劳动关系所引起的社会保险关系的混乱,实质是涉及社会保险费的缴纳问题。按照现行有关政策,不能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同时为一个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而且多数省份还实行“一票征缴”。这些问题的存在,的确对双重劳动关系前提下,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产生了难题。但这些是社会保险政策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可通过社会保险的技术手段、改革保险政策来解决。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通常是以用工之日起开始进行计算的,当然也有一些劳动者,他在两个单位同时来进行工作,辞职就是属于双重的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可能会引起社会保险关系的混乱,所以是不能够有这样的一种问题存在的,必须要对此进行准确认定。
  
  
  


·工伤伤残鉴定费由谁承担?
      工伤伤残鉴定费由谁承担?因工负伤、患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

·手指骨折工伤赔偿多少钱?
      在现实生活中,工伤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因为不管你从事哪个行业,各行各业都存在着危险,一不小心就会导致自己或他人受伤。在工作期间因公受伤,那就算......

·最迟多久做工伤认定有效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限
      最迟多久做工伤认定有效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限,根据提出的主体不同而有所区别。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

·公司拖欠工资应该找哪个部门投诉
      公司拖欠工资应该找哪个部门投诉建议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反映和投诉,催讨被拖欠的工资。拖欠工资可以选择通过提起劳动仲裁维权。《劳动合同法》第八十......

·劳动合同解除包括哪几种情形?
      一、劳动合同解除包括哪几种情形?1、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者和......

·一、劳动合同变更情形都?
      一、劳动合同变更情形都有哪些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条款所做的修改或增删。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必须全......

·工伤鉴定赔偿流程是怎样的?
      工伤鉴定赔偿是对危险劳动者工作的保障,如果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使得身体或精神受到了伤害,经过工伤认定和鉴定,确认伤害的级别,可以得到工作单位......

·有的员工,在上班时间可能无法完成本职工作,因此就会选择将工作
      有的员工,在上班时间可能无法完成本职工作,因此就会选择将工作带回家做。那么员工将工作带回家做算加班吗?相信很多人对此都比较疑惑,接下来,我们......

·一、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包含奖金吗
      一、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包含奖金吗?《劳动合同法》四十七条里有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所......

·公司做工伤认定的有效期是多久?
      公司有生产加工车间的,总免不了发生一些意外事故,导致员工受伤,一般来说,稍微正规些的公司,都会为受伤的员工申报工伤认定,这也是公司负责任的体......

·建筑工程质量不具有什么特点?
      建筑工程质量不具有什么特点?具有哪些特性?对于现在的社会而言,工程质量是很重要的,因为涉及到人的安全,所以都会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那么关于......

·成立分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成立分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成立分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是合法,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但是其实际领取了营业执照,并且从事相关的经......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