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在互联网背景下,网络诽谤事件日益增多,因此网络诽谤罪也因此孕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在互联网背景下,网络诽谤事件日益增多,因此网络诽谤罪也因此孕育而生。网络诽谤严重扰乱了正常网络秩序,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广大网民的思维习惯。下面我们将为您解析网络诽谤管辖。
  网络诽谤罪是指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并且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一、网络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诽谤的构成要符合下列要件:
  1、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2、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a、行为人必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诽谤。
  b、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
  c、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d.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诽谤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表现为: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3、诽谤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对一般诽谤行为需要年满16岁,16岁以下是限制民事责任能力人,同时16岁也是刑事责任年龄。16岁以下的人有诽谤行为,其监护人有赔偿责任。
  4、诽谤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
   二、网络诽谤管辖
   1、网络行为的目的地。
  网络行为必然具有目的性。因此,行为的目的可以作为确定管辖的联结点。如果行为人使网络上的特定人得到信息数据,并希望他人访问该网页,或者有意向特定的目标发送信息、数据,这种积极的、主动的接触目的与目标所在地构成直接故意的关联。这种直接故意的关联,可以推定为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接受被指向地的法律,构成被指向地法院管辖的基础。
   2、网络犯罪行为实施地。
  网络犯罪行为须通过一定的计算机设备进行,应当以行为人为中心,以实施犯罪行为的设备为线索,认定犯罪行为地。行为人实施犯罪的计算机终端、服务器等设备是相对固定的,因此,行为人实施网络犯罪的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犯罪行为地。
  本文主要介绍了网络诽谤罪的构成要件和网络诽谤管辖。明确认识网络诽谤罪的相关法律法规,更好的约束自己的行为,将避免更多的网络犯罪。当案件发生时,当事人一定要及时向法律机构咨询,已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您在这方面需要帮助的话,请您来电咨询的在线律师。
  
  
  


·最新行贿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最新行贿罪量刑标准(刑法第390条)(一)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

·刑事的上诉抗诉的期限是多久?
      一、刑事的上诉抗诉的期限是多久?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因此,......

·盗刷信用卡涉嫌什么犯罪?
      盗刷信用卡涉嫌什么犯罪?盗刷信用卡涉嫌盗窃罪,如果是盗窃并使用的,涉嫌是盗窃罪。(注意《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后一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

·法律规定被诬告诈骗要拘留多久
      被诬告诈骗要拘留多久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或者致人拘留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什么是犯罪预备应当如何定罪?
      什么是犯罪预备应当如何定罪?犯罪预备亦称预备犯。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故意犯罪中介于犯罪决意与着手实行犯罪之间的一个阶段。行为人在......

·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区别有哪些?
      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区别有哪些?一、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区别有哪些?1、概念不同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而已经着手实行......

·根据法律规定强奸罪是怎样取证的?
      根据法律规定强奸罪是怎样取证的?强奸案取证方式很多,有以下方式可以取证:1、取证一般是最先从考虑从获得嫌疑人的体液(精液),受害人身上提取嫌疑人留......

·故意伤人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故意伤人罪对应的应该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需要注意,在对他人人身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时候,法律中要求造成的损害程度至少要达......

·法律规定的强奸罪的手段如何认定?
      强奸罪的手段如何认定?在如今的社会,仍然不乏一些犯罪分子侵害女性的现象发生,在我国是要受到刑法处罚的。强奸罪手段如何认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

·盗窃会拘留多久,最多不超过多久
      一、盗窃会拘留多久,最多不超过多久因盗窃刑事拘留最多37天。《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

·最高检刑事抗诉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最高检刑事抗诉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最高检刑事抗诉规定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已经成为前置程序。如果当事人未......

·销售有害食品罪怎么构成的?
      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