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别人强迫我写借条怎么办?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别人强迫我写借条怎么办?被人胁迫之下写的欠条,如果是存在合法真实债权债务关系,虽然其行为不当,但不影响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债务人应当偿还债务;但要是不存在合法真实债权债务关系,受胁迫写下的欠条而构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是无效欠条,同时,行为人涉嫌了敲诈勒索罪,应追究刑事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二、《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三)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四)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五)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综上所述,一方以欺诈手段,违背一方真实意思的行为无效,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有撤销权,一年内没有撤销的,撤销权消灭。?
  
  
  


·亲属之间的借条有必要吗?
      亲属之间的借条有必要吗?亲属之间的借条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具体原因如下:首先,亲戚朋友之间借钱时,不管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从善意的角度,都有必......

·刑事诉讼法不予立案的法律条款是什么?
      在如今的法制社会中,当我们遇到有人破坏公共秩序,威胁到个人人身安全,为了保护自己的及他人我们都会第一时间想到人民警察、想到向法院申请诉讼,但......

·《刑事诉讼法》搜查证条款有哪些
      一、《刑事诉讼法》搜查证条款有哪些?第五节搜查第一百三十四条,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

·好朋友借钱要不要借条?
      好朋友借钱要不要借条?好朋友借钱是否要借条,应当根据协商而定,一般为了证明借贷关系,是需要出具借条的。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

·怎么做才能防范欠款人逃债
      在我们的生活中,学会如何预防纠纷的发生是十分重要的。而这尤其体现在借款活动中,毕竟,近几年来,债务人欠款讨债的情况时常会发生。那么,在实践中......

·抵押合同包括哪些条款
      抵押合同包括哪些条款一、抵押合同包括哪些条款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1、被担保债权的种......

·全款发票丢了怎么补办
      全款发票丢了补办需要找房开商,开发商有购房发票的底根,然后请开发商在当地的市级以上的报纸上登一则遗失并声明作废的广告,再由开发商派业务人员到......

·书面借条没有第三方合法吗
      书面借条没有第三方合法吗?借条没有第三方但满足以下条件就合法:(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

·债务负担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债务负担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债务负担的法律效力是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

·企业倒闭欠款怎么办
      企业倒闭欠款怎么办企业会倒闭,会宣布破产,但是并不是意味着企业倒闭了欠款就一笔抹掉了,这方面国家的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会成立清算小组进行审查,我......

·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条件是什么?
      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条件是什么?债券作为我国目前一个受您欢迎的投资方式。在很多方面都帮助了公司在资金的融集。所以,很多公司在资金困难的时候,或者......

·罚没款当场收缴规定的情形有哪些
      一、罚没款当场收缴规定的情形有哪些?(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此外,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地形复杂......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