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未婚生子现在要分手抚养权归谁?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未婚生子现在要分手抚养权归谁?
  
  一、两周岁以下一般由女方取得抚养权。
  
  两周岁以下的非婚生子女由于处于哺乳期或者年龄尚小一般应随母方生活。但这并不不是绝对的,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也可以判决孩子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二、两周岁以上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获得抚养权。
  
  两周岁以上的子女父母双方都想获得抚养权法院会更加严格地按照“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确定抚养权归属。所以如果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重疾,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况将不宜与子女一起生活。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也可以作为子女跟随父亲或者是母亲生活的优先条件。
  
  三、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可以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离婚前财产公证是什么,如何进行离婚前财产公证
      妻在法律上具有合法关系,当夫妻关系破裂在法律上解除时,财产成为一个巨大问题。那么离婚财产一般在什么时候需要公证呢?离婚前财产公证具体是指什么......

·分居半年可以判定离婚么
      有的夫妻在分居半年之后就想与配偶离婚,此时就想要知道分居半年可以判定离婚吗?法院判离婚往往是看夫妻之间是否感情破裂。因此分居半年也是可以判......

·这些离婚情况您不需要请律师:
      这些离婚情况您不需要请律师:1、结果明确可预料,不要找律师有些离婚案子争议标的额也许很大,但法律关系很简单,判决的结果一眼就可以看出来。......

·什么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
      什么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

·2O15年国家赔偿金标谁是什么?
      国家赔偿金由国家对行使公权力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在些过程中侵犯公民人生自由,公司生命健康权的都可以要求国家赔偿......

·法律规定哪是夫妻共同财产?
      哪是夫妻共同财产?1、生产经营收益。包括生产劳动收入、工业、服务业、信息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收入,也包括股票债权买卖收入、投资经营企业收入等。2、......

·怀孕离婚有赔偿吗 ?
      怀孕离婚有赔偿吗?一、怀孕离婚有赔偿吗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 重婚......

·过错方离婚的财产分割原则是怎样的
      在夫妻离婚就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有一定的原则是需要当事人遵循的,其中就有关于过错方离婚财产分割方面的原则。接下来,我们就来详细为您介绍一下这......

·一、离婚起诉能撤诉吗?
      一、离婚起诉能撤诉吗起诉离婚后能撤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第2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

·国家法律规定羁押期是多久 ?
      在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的过程中,为了更好的配合证据的收集、案件情况的调查,可能需要对嫌疑人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其实也就是对其进行羁押,但羁押总......

·婚内老婆出轨怀孕算重婚吗
      婚内老婆出轨怀孕算重婚吗?出轨生子,只要没有以夫妻没有生活就不构成重婚罪。重婚罪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

·夫妻起诉离婚法律援助是否可以申请?
      夫妻起诉离婚法律援助是否可以申请?在法治社会中,有些人可能因为经济原因不能请律师而导致利益受损。为了解决此类问题,我国制订了一套符合国情的法律......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