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临时工没签合同出工伤怎么赔偿?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临时工没签合同出工伤怎么赔偿?
  
  临时工没签合同出工伤怎么赔偿?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临时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购买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一、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 第29条第3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伙食补助费 第4款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 第4款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 第6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 第30条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 停工留薪 第31条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 第31条
  
  1、标准: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 第36条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二、伤残保险待遇
  
  (一)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一级 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 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 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 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1)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医疗待遇。(2)致残被鉴定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二)伤残津贴
  
  1、标准:一级 本人工资的90% ;二级 本人工资的85% ;三级 本人工资的80% ;四级 本人工资的75%。
  
  2、要求:(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伤残补助金
  
  1、标准: 五级 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 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四)伤残津贴
  
  1、标准:五级 本人工资的70% ;六级本人工资的60%。
  
  2、要求:(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2)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3)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五级、六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原则有哪些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原则有哪些?工程质量一直以来是我国重视的问题,因为工程质量如果出现问题就会造成巨大的损失,我国出现过建筑物出现质量问题,造......

·如果不住院有没有误工费
      如果不住院有没有误工费没住院是可以赔偿误工费,但是需要医院主治医生开具《疾病诊断意见书》来证明你伤势未愈,需要休息,这样才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误......

·水利工程质量评定规程验收中需要注意什么?
      水利工程质量评定规程验收中需要注意什么?水利工程一般都是外包进行建造,而且建造之前开发商会与工程承包商签订合同固定工程何时完成以及何时验收,......

·盗窃工厂财物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当事人吗
      一、盗窃工厂财物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当事人吗?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

·手指指甲出缺失工伤鉴定几级?
      在大多数体力劳动中,特别是用手较多的工作中,工人很容易受到伤害。当手指指甲出缺失工伤鉴定几级?而工伤索赔一直都很容易引发纠纷。这些都有具体的......

·企业用工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当劳动者在一个用人单位找到合适自己的工作后通常都要和企业签订一份劳动用工合同,表示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和公司要求达成一致,并且也......

·随着我国建筑业竞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越来越多,人民法院遇
      随着我国建筑业竞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越来越多,人民法院遇到的此类纠纷也越来越复杂,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要求法官熟知《合同法》《建筑......

·工伤哪些时候鉴定
      在实践中,大多数劳动者容易混淆工伤认定和伤残认定两个概念。许多人将两者都称为工伤鉴定。事实上,两者都称为工伤是不准确的,极易给工伤保护过程带......

·实习期不满一个月离职能拿工资吗?
      一、实习期不满一个月离职能拿工资吗?实习期只适用于在校学生。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保险或最低工资的限制,故意与符合劳动者资格的非在校学生签订实习......

·工作合同违约金一般是多少?
      工作合同违约金一般是多少?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会在合同中注明一定的违约金,以此来牵制员工。违约金的存在使得员工在选择跳槽时会有所顾虑......

·铁路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具体内容是什么?
      铁路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具体内容是什么?近年来,我国铁路建设取得了突出成就,特别是高铁建设,已经居于世界领先水平。铁路工程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

·工作三年没入保险被辞退怎么赔偿?
      工作三年没入保险被辞退怎么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